正文

第七章 一个真实的包公(2)

包公遗骨记 作者:陈桂棣


包公家事上的错误,就更是随处可见了:几乎所有可见到的包氏家谱上,包拯之妻均写作“李氏”。岂不说这个“李氏”毫无来由,“李氏”的生卒年月,就更是一笔糊涂账。谱上说:“李氏生于兴国壬辰年,卒于咸平庚申年”。奇怪的是,“兴国”是宋太宗赵〖FJF〗竁〖FJJ〗的第一个年号,前后只使用了九年,即从公元九七六年到九八四年,其中并无“壬辰年”。“壬辰”乃是他的第四个年号,始于淳化三年,即公元九九二年。而“咸平”又是宋真宗赵恒的第一个年号,只用过六年,即从公元九九八年到一○○三年,其中也并没有“庚申”年。“庚申”乃是他的第四个年号,始于天禧四年,即一○○二年。按照谱上写出的这些年号,我们将无法确定李氏的具体年岁。但若以甲子纪年计算,这位李氏去世时就只有二十八岁。而李氏过世后,谱上再没有别的记载了,这就是说,当时只有三十岁的包公,便鳏居了几十年,实在荒唐得很!

若非董氏墓志的出土,若非九百多年后的今天清理了包公和董氏合葬墓,曾一辈子与包公朝夕相处,且同舟共济、恩爱有加并给过包公最大帮助的贤内助——董氏,将沉冤九泉,无人知道。无论是史书还是家乘,对董氏都太欠公道;特别是包氏家谱,这样对待董氏非但大不敬,也似乎有点儿太残忍。

董氏和包公的两合墓志同时出土,透露出了一个《宋史》绝对没有、包氏家谱也不可能会有的非常重要的事实,这就是,包公有过三个女人:既有原配夫人“张氏”,续妻“董氏”,还有“媵孙氏”!

“媵”,可以理解为“陪送出嫁之人”,也可以解释为“身边的佣人”。墓志上刻得明明白白,包家的“香火”借以延续的“独根独苗”包綖,正是包公与这位“陪送出嫁之人”或压根就是“身边的佣人”生下的孩子!

“媵孙氏”在包家侍奉包公多年,因为怀上了包公的孩子,囿于她的这种身份,被包公遣回了娘家。这时包公已是五十九岁,先前由董氏生养的儿子包繶,好不容易长大成人,和名门之后崔氏结成夫妻,想不到婚后两年便染病身亡。包公六十大寿时,百官前来祝贺,宋仁宗也派人送来了礼物,但年届花甲的包公,膝下无子,难免有孤独之感,又怎么乐得起来呢?谁知就在这时,他的大媳妇崔氏抱出了一个活蹦乱跳、牙牙学语的孩子,告诉他:“这就是您的儿子啊!”包公不免惊诧,待问清情况,才知“媵孙氏”将孩子生了下来,还是个男孩。从不开笑脸的包公,不禁笑容满面,一旁的董氏也喜形于色。包公当即认下了孩子,还将孩儿取名为包綖。

墓志就此写得十分清楚,包公一生有过四个孩子:长子“子繶,太常寺太祝,先公卒”,过早地夭折了;两个女儿,一个远嫁“陕州硖石县主簿王向”,一个许配给了“国子监主簿文效”。包氏家族繁衍至今靠的全是包公的这个次子包綖!

这么说,包公不仅有妻有媵,惟一之子,还是包公临近花甲之年与媵所生。

这事,发生在铁面无私“自是阎罗气象”的包公身上,会有损“凛凛然如不可夺之节”的清官直臣包公的形象吗?会导致包氏后裔对自身血统产生怀疑,甚而认为大逆不道,有辱门风吗?其实,在那个年代,将陪嫁人纳为妾室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