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动荡不安和洪承畴初露头角(2)
一般的官宦地主,也拼命兼并土地。《豫变纪略》中记载:“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河南大地主曹、褚、苗、范四家收入,足供明朝九边支用十年的军饷。江南地区“豪家田至七万顷”,农民的土地通过各种方式被贵戚、缙绅之家夺去。结果,“吴中之民,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这种情况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多是如此。
广大农民不仅失去土地,还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徭役。明朝后期,东北的少数民族女真崛起,中原一带农民起义连绵不断,军费开支日益增加,加之统治者的肆意挥霍,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最后竟然“太仓、光禄、太仆银,括取几尽”。为了解决财政危机,政府就不断加派赋税。嘉靖三十年(1551),朝廷对江苏、安徽、浙江等地州县,增赋一百二十万,称为“加派”。此风一开,“加派”接连而来,数目越来越大。明神宗万历四十六年(1618),因辽东对女真战事吃紧,每亩田增加征银九厘,共加收赋税五百二十万两。两年以后,江西巡按张铨说:
自军兴以来,所司创议加赋,亩增银三厘,未几至七厘,又未几至九厘。譬之一身,辽饷肩背也,天下腹心也。肩背有患,犹借腹心之血脉滋灌。若腹心先溃,危亡可立待。竭天下以救辽,辽未必安而天下已危。今宜联人心以固根本,岂可朘削无已,驱之使乱。
张铨这段话是为了进谏朝廷而言,但朝廷根本无力改变这种局面。由于财政经济的恶化,这种加派有增无减,而且搜刮名目日益增多。到天启年间(1621—1627),明熹宗更发出上谕,搜括各地的积储。上谕中说:
朕思殿工肇兴,所费宏钜,今虽不日告成,但所欠各项价银已几至二十万。况辽东未复,兵饷浩繁,若不尽力钩稽,多方清察,则大工必至乏误,而边疆何日敉宁。
因此,他令各省、府、州、县将藏银一律解送京师。本来各地备不时之需的一点积储,也都被搜刮到中央,更加速了国家财政的全面崩溃。到明思宗崇祯年间(1628—1644),这种加派已成为掠夺民间财富的一种手段。崇祯三年(1630),每亩地再加税三厘,加上万历年间(1573—1620)加征的九厘,每亩地一共加征的银两,达到一分二厘,统称为辽饷,总计一百四十万两。崇祯十年(1637),随着农民起义的增多,崇祯帝根据兵部尚书杨嗣昌的建议,每亩地加征粮六合,折成银子,共增加赋税二百八十万余两,称剿饷。两年以后,又以军费不足,加征练饷七百三十万两。三饷合计共一千六百七十多万两,而国家正常岁入不过一千四百六十多万两。
明朝后期的加派,其实不只三饷。皇帝赐予亲王的庄田,数量很大,事实上并没有那么多“闲田”,除了从老百姓那儿夺去一些田地外,相当多的一部分是靠加派得来的赋税银去顶替。像福王府的庄田,派给河南息县的有一千一百五十七顷地,息县拿不出这么多田,就用加派税银的办法,付给福王银两。官吏利用这些名目,大肆加派,从中贪污攫取百姓脂膏。正像崇祯初年的兵部尚书梁廷栋指出的:
一岁之中,阴为加派者,不知其数。如朝觐考满,行取擢升,少者费五六千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选一番守令,天下加派数百万。巡抚查盘缉访,馈遗谢荐,多者至二、三万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遣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余万。
一般的官宦地主,也拼命兼并土地。《豫变纪略》中记载:“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河南大地主曹、褚、苗、范四家收入,足供明朝九边支用十年的军饷。江南地区“豪家田至七万顷”,农民的土地通过各种方式被贵戚、缙绅之家夺去。结果,“吴中之民,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这种情况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多是如此。
广大农民不仅失去土地,还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徭役。明朝后期,东北的少数民族女真崛起,中原一带农民起义连绵不断,军费开支日益增加,加之统治者的肆意挥霍,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最后竟然“太仓、光禄、太仆银,括取几尽”。为了解决财政危机,政府就不断加派赋税。嘉靖三十年(1551),朝廷对江苏、安徽、浙江等地州县,增赋一百二十万,称为“加派”。此风一开,“加派”接连而来,数目越来越大。明神宗万历四十六年(1618),因辽东对女真战事吃紧,每亩田增加征银九厘,共加收赋税五百二十万两。两年以后,江西巡按张铨说:
自军兴以来,所司创议加赋,亩增银三厘,未几至七厘,又未几至九厘。譬之一身,辽饷肩背也,天下腹心也。肩背有患,犹借腹心之血脉滋灌。若腹心先溃,危亡可立待。竭天下以救辽,辽未必安而天下已危。今宜联人心以固根本,岂可朘削无已,驱之使乱。
张铨这段话是为了进谏朝廷而言,但朝廷根本无力改变这种局面。由于财政经济的恶化,这种加派有增无减,而且搜刮名目日益增多。到天启年间(1621—1627),明熹宗更发出上谕,搜括各地的积储。上谕中说:
朕思殿工肇兴,所费宏钜,今虽不日告成,但所欠各项价银已几至二十万。况辽东未复,兵饷浩繁,若不尽力钩稽,多方清察,则大工必至乏误,而边疆何日敉宁。
因此,他令各省、府、州、县将藏银一律解送京师。本来各地备不时之需的一点积储,也都被搜刮到中央,更加速了国家财政的全面崩溃。到明思宗崇祯年间(1628—1644),这种加派已成为掠夺民间财富的一种手段。崇祯三年(1630),每亩地再加税三厘,加上万历年间(1573—1620)加征的九厘,每亩地一共加征的银两,达到一分二厘,统称为辽饷,总计一百四十万两。崇祯十年(1637),随着农民起义的增多,崇祯帝根据兵部尚书杨嗣昌的建议,每亩地加征粮六合,折成银子,共增加赋税二百八十万余两,称剿饷。两年以后,又以军费不足,加征练饷七百三十万两。三饷合计共一千六百七十多万两,而国家正常岁入不过一千四百六十多万两。
明朝后期的加派,其实不只三饷。皇帝赐予亲王的庄田,数量很大,事实上并没有那么多“闲田”,除了从老百姓那儿夺去一些田地外,相当多的一部分是靠加派得来的赋税银去顶替。像福王府的庄田,派给河南息县的有一千一百五十七顷地,息县拿不出这么多田,就用加派税银的办法,付给福王银两。官吏利用这些名目,大肆加派,从中贪污攫取百姓脂膏。正像崇祯初年的兵部尚书梁廷栋指出的:
一岁之中,阴为加派者,不知其数。如朝觐考满,行取擢升,少者费五六千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选一番守令,天下加派数百万。巡抚查盘缉访,馈遗谢荐,多者至二、三万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遣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