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正规的中介常常在其提供的信息中,只将房产的优点加以说明,而隐瞒了一些弊端。比如,有些按商用房屋开发的房产,其产权有效期是50年,如果已经使用了20年,那么目前可能只余30年的产权。此前如果不向购房者说明,甚至在交易过程中也刻意隐瞒,就很有可能会让购买者遭受损失。同时这类房产,其水、电费用与其他的民用住宅房的价格也有差异,如果购买者准备自住,则有可能在日后承担较高的使用成本。再比如,为了掩盖房屋在采光效果、隔音效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一些中介人员会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让购房者看房。无论是对于自住房还是投资房的购买者,这些问题,都是在与中介打交道的过程中应该加以注意的。
当然,我们如果准备通过中介进行房产投资,还需要注意到一些不正规的房产中介会为了赚取居间中介费用,而向投资者介绍一些产权上存在纠纷的房源,如果购房者轻信房产中介的说辞,而草率地签订了买卖协议,就会在之后的过程中遭受较大的损失。即便投资者及时发现了产权的问题,没有在买卖过程中遭受损失,但支付给中介的居间中介费用常常是无法收回的,因为理论上,这个费用主要属于中介向购买方提供了信息而取得的报偿。既然信息已经提供,这个费用就不再退回。
从原则上讲,中介提供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并有效的,否则就不应收取这部分费用。但很多中介往往在协议上做手脚,使这部分费用一经产生,就不再退还。如果购房者没有经验,就很容易因此而遭受不应承担的损失。有些不法中介与问题房源的出售者合作,骗取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常常是按房屋的成交价格来计算的,所以购房者一旦掉入陷阱,损失通常都会比较大。比如,小产权房或是产权存在纠纷的房产,本属无法正常出售的房源,但不法房产中介与出售者合作,隐瞒实际情况,诱骗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同时出售者收取定金,中介则以“居间费”或“信息费”的名义,收取中介费用。之后当购房者得知房屋产权无法正常过户时,常常找不到出售者,定金也无从退回。就算退还定金,中介也常常以“已经向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或是“已经向购房者提供出售信息”等为由,不予返还中介费用。
2005年,李女士和丈夫看中了北京回龙观的一套二手房,两人打算买下来作为结婚新房居住。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介绍房子是1996年到1997年间的,而在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中,房屋年代却模糊不清。李女士在签约当日交纳了定金15000元,可当看到房产证原件的时候,发现房屋的建筑年代为1990年,小两口又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证实该房确系建造于1990年。李女士认为,中介公司的瞒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可中介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而在双方争执不下的一段时期里,中介公司依然在出售该房,并收取他人定金,这样,一房多卖,到底谁会买走房子还是未知数,中介却已经收取了三四份万元以上的定金。
有些房屋产权虽然本身没有问题,但一些不法中介会伙同售房者,在签订出售协议时只约定极低的定金,让购房者认为是对自己的优惠。但之后在办理付款和过户手续之前,出售方单方毁约,通常协议中约定的出售方违约金为定金的双倍,但由于此前约定的定金极低,所以双倍定金也不及居间中介费用高,但由于中介已将信息提供给购房者,同时买售双方也已签订了协议,想让中介退还此费用,也基本没有可能。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诈骗的范畴,但购房者却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
房产中介除了提供信息服务以外,还可以进行一些其他环节的服务,比如帮助办理相应的评估、贷款手续,协助办理产权交割过程等,并加收一部分费用。有可能其中的相关环节的办理过程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支付其他成本,而中介以服务的名义加收的费用,纯粹是凭空增加了房产交易者的成本。
在通过中介购买房产时,应尽可能选择一些相对正规、具有实力的中介公司。购房者应全面地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费用(如贷款评估的流程、标准以及费用,贷款申请、审批标准以及费用,过户的手续办理以及应缴的税费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与中介公司和出售方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认真了解物业情况、周边环境,并仔细查看相关产权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查看房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产权证上的信息相符;并核对付款方式及免责条款是否与此前商定的一致。
另外,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中介利益直接相关的文本应作为查看重点。比如,作为中介收费依据的《居间中介协议》中,一定要约定中介公司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此类条款以附件的形式增加到合同中。因为所有合同文本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由当地建委和工商局监制,是相对公允以外,其他的合同往往都是对中介机构进行保护,同时这类的合同对于购买方来说,都是有权修改的。做到以上这些,就可以有效减少被欺骗的风险。而对于评估、贷款、过户等环节,目前流程已很简便,只要条件允许,最好不委托中介代办。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购房过程中无法监督的风险。
当然,我们如果准备通过中介进行房产投资,还需要注意到一些不正规的房产中介会为了赚取居间中介费用,而向投资者介绍一些产权上存在纠纷的房源,如果购房者轻信房产中介的说辞,而草率地签订了买卖协议,就会在之后的过程中遭受较大的损失。即便投资者及时发现了产权的问题,没有在买卖过程中遭受损失,但支付给中介的居间中介费用常常是无法收回的,因为理论上,这个费用主要属于中介向购买方提供了信息而取得的报偿。既然信息已经提供,这个费用就不再退回。
从原则上讲,中介提供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并有效的,否则就不应收取这部分费用。但很多中介往往在协议上做手脚,使这部分费用一经产生,就不再退还。如果购房者没有经验,就很容易因此而遭受不应承担的损失。有些不法中介与问题房源的出售者合作,骗取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常常是按房屋的成交价格来计算的,所以购房者一旦掉入陷阱,损失通常都会比较大。比如,小产权房或是产权存在纠纷的房产,本属无法正常出售的房源,但不法房产中介与出售者合作,隐瞒实际情况,诱骗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同时出售者收取定金,中介则以“居间费”或“信息费”的名义,收取中介费用。之后当购房者得知房屋产权无法正常过户时,常常找不到出售者,定金也无从退回。就算退还定金,中介也常常以“已经向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或是“已经向购房者提供出售信息”等为由,不予返还中介费用。
2005年,李女士和丈夫看中了北京回龙观的一套二手房,两人打算买下来作为结婚新房居住。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介绍房子是1996年到1997年间的,而在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中,房屋年代却模糊不清。李女士在签约当日交纳了定金15000元,可当看到房产证原件的时候,发现房屋的建筑年代为1990年,小两口又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证实该房确系建造于1990年。李女士认为,中介公司的瞒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可中介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而在双方争执不下的一段时期里,中介公司依然在出售该房,并收取他人定金,这样,一房多卖,到底谁会买走房子还是未知数,中介却已经收取了三四份万元以上的定金。
有些房屋产权虽然本身没有问题,但一些不法中介会伙同售房者,在签订出售协议时只约定极低的定金,让购房者认为是对自己的优惠。但之后在办理付款和过户手续之前,出售方单方毁约,通常协议中约定的出售方违约金为定金的双倍,但由于此前约定的定金极低,所以双倍定金也不及居间中介费用高,但由于中介已将信息提供给购房者,同时买售双方也已签订了协议,想让中介退还此费用,也基本没有可能。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诈骗的范畴,但购房者却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
房产中介除了提供信息服务以外,还可以进行一些其他环节的服务,比如帮助办理相应的评估、贷款手续,协助办理产权交割过程等,并加收一部分费用。有可能其中的相关环节的办理过程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支付其他成本,而中介以服务的名义加收的费用,纯粹是凭空增加了房产交易者的成本。
在通过中介购买房产时,应尽可能选择一些相对正规、具有实力的中介公司。购房者应全面地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费用(如贷款评估的流程、标准以及费用,贷款申请、审批标准以及费用,过户的手续办理以及应缴的税费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与中介公司和出售方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认真了解物业情况、周边环境,并仔细查看相关产权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查看房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与产权证上的信息相符;并核对付款方式及免责条款是否与此前商定的一致。
另外,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中介利益直接相关的文本应作为查看重点。比如,作为中介收费依据的《居间中介协议》中,一定要约定中介公司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此类条款以附件的形式增加到合同中。因为所有合同文本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由当地建委和工商局监制,是相对公允以外,其他的合同往往都是对中介机构进行保护,同时这类的合同对于购买方来说,都是有权修改的。做到以上这些,就可以有效减少被欺骗的风险。而对于评估、贷款、过户等环节,目前流程已很简便,只要条件允许,最好不委托中介代办。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购房过程中无法监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