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实行问责制(1)

契约精神 作者:汪中求


       
  200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政府要对出现“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7种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之后,媒体关于问责的报道就连续不断,先有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罢免夏振贵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随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冀纯堂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同年9月15日,深圳市政府新闻办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市新闻发布的范围和程序,并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了新闻发布工作。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行政责任: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而无故拒绝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后果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故意发布虚假新闻的;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拒绝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问责,顾名思义,就是对责任的追究。“责任”即份内应做的事,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问责制的法律依据在于“权为民所授”。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全体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民选的集团来统一行使,并与之签订契约;如不能很好地服务公众,这个集团将承担违约的责任——被人民罢免。”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权力实施者就要对人民负责,并且必须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必须承担政治上、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接受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行政责任的履行。
  
  其实,官员问责我国自古就有,像古代手持“尚方宝剑”的御史或者钦差大臣往往是出巡全国各地,目的就是调查、缉拿地方有错官员。北宋纂辑的类书《太平御览》卷二百七至二百九,便可查得。例如所引《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又如司马,《尚书·大传》:“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不同的是那是皇帝问责,而现在我们是“行政问责”和“民主问责”。
  
  问责不仅体现了一种最终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一种官员与民众的全方位的责任关系。它对于构建廉洁、高效、责任的政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首先,作为政府和官员要有一种主动承担责任的自律和自觉意识。因为无论是法律的实施还是道德的规范,首先都要靠人们的自觉和自律。
  
  春秋时期,晋国有一位司法长官名叫李离,他向来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有一次,他根据下属汇报的案情,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将人错判了死刑。后来,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他便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面前,请求判处自己死罪。晋文公对李离这种严于律己的行为十分赞赏,一边为他松绑一边安慰他说:“这件案子是你的下属搞错的,责任并不在你。再说,我们对于官员的处罚,依据职务高低,也该有轻重之别。”李离却坚持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他说:“臣的官职最高,享受的俸禄最多,却从来没有分给下属一点权力和利益。今天我有了过错,也就不能够把责任推给下属。请你判处我死刑吧!”晋文公生气地说:“如果下属犯罪,上司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我也有罪呢?”李离说:“我是掌管刑罚的最高长官。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判错刑者服刑,杀错人者要被杀。你任命我为司法长官,是因为信任我,可是我的下属却造成了一起冤杀案,所以我罪该处死!”说罢,他从卫士手里夺过宝剑,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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