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方面的建言
钱国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
滥用现金的危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许多纳税单位和个人大量使用现金交易,不建账,造假账,给税务管理带来极大难度,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用现金送礼,权钱交易,腐蚀党政干部,谋取个人私利,给司法调查取证带来难度。三是大量现金交易给犯罪分子大量制造贩卖假钞以可乘之机,扰乱了经济秩序。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国税局局长钱国玉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将以现金结算为主的结算方式改为以银行转账结算为主的结算方式。可以将现金结算起点定在3000元,凡是交易额超过结算起点的,必须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参考文献:陈茁《钱国玉提出要加强经济活动中的现金管理》,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7日;陈茁《钱国玉代表提出加强现金管理遏制现金交易泛滥》,新华网,2008年3月12日。
刘卫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银行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普及运用,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方式。电子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了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使得货币形态从真实货币向电子货币方向演化,资金流动从依赖纸质支付凭证交换向电子支付方向发展,银行概念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方向渐进。近年来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以及交通、招商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外资银行中,已经有包括花旗、汇丰、东亚等在内的多家外资银行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呈现逐步替代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趋势,而立法则大大滞后。现行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行业监督管理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则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偏低,不能适应电子银行监管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刘卫星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银行法。
参考文献:吴兢《刘卫星认为电子银行立法滞后》,《人民日报》,2008年3月19日;吴兢《刘卫星呼吁尽早制定电子银行法》,《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3月4日。
童若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力量。但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一些地区发展过快、过滥;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着运行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情况;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再担保业务长期空白,使担保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担保业作为一个系统,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的从业资格、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维权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督、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与担保业发展现状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巨大支持作用不相符合,急需制定担保管理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副主任童若春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以规范并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张魁勇《童若春建议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7日;陈文勇《童若春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成都日报》,2008年3月17日。
左延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征信体系管理条例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江淮汽车集团董事长左延安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征信体系管理条例。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管全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信息的收集、发布等,县级以上人民银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银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收集信息。同时,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主网,各相关部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分网,并通过法律、法规设定各类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条件。
参考文献:赵文杰《左延安建议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8日;张魁勇《童若春建议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7日。
刘贵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
相对于手续繁杂、周期漫长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更加方便、快捷。但是民间借贷由于缺乏规范,也存在一定负面影响,比如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活动;地下钱庄的跨境外汇交易往往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等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刘贵生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使现在那些隐藏在地下的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尽快浮出水面,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推进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刘晓斌《代表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化解贷款难》,新华网,2008年3月15日;刘贵生《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组织制定规范放贷人发展的相关法规》,《西部金融》,2008年5月。
汪 夏:制定金融债权转让管理条例
为化解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国家设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任务是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2002年以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理。近年来,打包转让已成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主要方式。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一批价值上千万元的金融债权,打包转让时仅卖20余万元,其中一笔转手就卖了数百万元,购买债权者一案暴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一中院执行局局长汪夏建议,制定金融债权转让管理条例,对金融债权打包转让加以规范,加强对金融债权打包转让中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张雪峰《汪夏代表认为金融债权打包转让亟待规范》,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0日;张魁勇《童若春建议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7日。
宋鱼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删除第十条
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在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对这一类票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影响了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而且,上述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票据通常还与担保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保证人如果对出票环节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悉,并且该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保证人是否应对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应对出票行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定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宋鱼水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删除第十条中关于“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规定,只保留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规定。
参考文献:沈荣《宋鱼水建议加快修改票据法》,北京人大网,2008年3月6日。
关德伟:存款利率上调时存款自动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银行对待存贷款在利息调整上的政策规定不合理。对贷款人来说,不管是什么时间贷款,只要国家上调利息规定公布,从即日起贷款利息就随之上调,不用贷款人去转贷。而对存款人来说就不一样了,国家存款利息上调,调整日之前的存款人的存款利息,必须取出重新存款。而要中途取款,从存款之日到取出这天就只能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损失了群众的利益,银行得到了实惠。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妇联主席关德伟建议,在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之日起,存贷款的群众不用办理转存、贷手续,都自动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参考文献:张庆水《关德伟代表建议保护存贷款群众利益》,中国人大网,2008年3月19日;鲁楠《吉林省妇联主席关德伟谈两会亲身体会》,中国网,200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