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修正税制风波: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的大转折
为适应开始进入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需要,依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原则,1953年我国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这次“修正税制”,原本是工商税收方法和政策的调整,却引起一场轩然大波,成为建国后第一场激烈的党内思想斗争和政策转向的标志。
◆修正税制的关键:“公私一律平等纳税”
建国前我国税制比较混乱。1949年全国陆续解放,各解放区在城市解放后一般都暂时沿用国民党的旧税法征收,或作部分修正,或部分停征,或加以调整合并。因此,有的税种不同,有的税率不一。新中国成立后,迅速统一全国的税种、税目和税率,成为新生政权的重要任务。
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主要讨论了统一全国税政、税法和税率等问题。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讨论和解决了统一全国税政、制订统一税法、确定城市税收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等问题,并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确定了全国范围的十四种税收。经过商讨,会议拟订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31日开始执行。
1950年6月,为了解决统一财经后出现的市场呆滞、私营工商业经营困难问题,党和政府决定调整工商业政策,作为其中重要内容的“调整税收”,是将原定货物税的1136个征税品目,免征387个,合并391个,保留358个;将印花税的30个税目减为25个;同时还调整了税率,简化了一些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