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税、增税和适当地扶持私营企业,1952年9月21日至27日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做出了修正税制的决定,并以“保证税收,简化手续”作为此次修正税制的原则。随后,在11月2日至12日财政部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着重讨论了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以及品目选定、征收原则、税率、征税环节、纳税期限等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局长李子昂还在会上作了《改革现行税制,提高工作效率,迎接新的任务》的报告,对“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情况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经过讨论,会议做出了简化货物税和工商业税、调整营业税的纳税环节和税率的决定。此后,经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对营业税的纳税环节进行了变更,按照商品流转的顺序,征收工厂、批发、零售三道营业税,批发环节的营业税转到工厂一次交纳。
修正税制关系到商品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关系到工商、批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等。为了顺利地推行修正了的税制,必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1952年11月19日,财政部副部长吴波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的局、司长级干部作了1953年重点试行商品流通税的报告。此后,税务总局又与中财委、商业部、合作总社、各工业部、对外贸易部、出版总署、专卖公司等41个单位进行会商。通过连续召开22次会议,到1952年12月3日,会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流通税税目选定的依据、税率的设计以保证国家收入和合理负担为原则;商品流通税的小部分综合了三道营业税,大部分为两道营业税,相当一部分只按一道营业税确定综合税率;新设计的税率和税负同原来相比,“基本不增不减”。
在这期间,为了宣传和推行修正后的税制,财政部专门征求了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工商界知名人士的意见。1952年12月16日至20日,全国工商联筹委会召开常委临时扩大会议,对此进行专门讨论,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到会并解答问题。会后,全国工商联发表了拥护修正税制的声明。
经过反复的研究和拟定,1952年12月,中财委正式向政务院和周恩来总理作了汇报。据薄一波回忆:“总理用了好几个钟头的时间,逐字逐句对方案进行了修改”。12月26日,政务院召开的164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修正税制的方案。12月31日,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税制若干改革的方案》的报告,对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工商业税条例的若干修改、试办商品流通税、裁并税种、税率的调整等问题作了说明。这个报告在1953年1月3日由中财委党组转报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