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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存个体手工业的改造(3)

中国民营经济史纪事本末 作者:黄孟复


《指示》指出:对于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的全年收入,应当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加以适当控制:个体手工业者的收入水平,一般可以相当于或稍低于当地同行业手工业合作社社员的平均收入;小商小贩全年的收入水平,一般可以相当或略低于当地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营业员的平均工资。

1958年7月25日到8月4日,中华全国合作总社召开省市自治区联社主任会议,集中研究了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问题。会议向中共中央作的报告认为:“我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发展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新阶段”。关于过渡的形式,一是过渡到联社经营的合作工厂;二是直接转变为地方国营工厂。由于联社的财产已经完全归地方党政机关掌握,因此“合作工厂实际上也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这个报告经中央批发后,全国城乡出现升级过渡高潮。到1959年5月底,全国10万多个手工业合作社,500多万社员中,已经过渡为地方国营工厂的占37.8%,转为合作工厂的占13.6%,转为人民公社工厂的占35.3%。继续保留合作社形式的只占13.3%。 

从建国到1958年,仅仅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的个体手工业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一过程中,“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至在长期内遗留了一些问题。”在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忽视手工业个体分散、灵活经营的优势,手工业生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杨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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