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产大跃进到所有制大跃进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这次会议作出一项重要的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决议》明确提出,自留地“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
在人民公社化的具体实践中,各地政策又进了一步。例如,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规定,社员“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还要“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所有”,最后“仍归个人私有”的只剩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
对城镇残存的个体、私营工商业也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和改造政策。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明确指出,要把小商小贩组成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或者使他们成为国营商业的代购和代销人员。据统计,1959年7月底,全国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的小商小贩(不包括并入国营商业的)还有206万人,比1957年减少大约150万人;到1960年底,留在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仅剩90万人。而且这些小商小贩虽然维持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形式,但大部分却实行与国营商业统一核算,或者按照国营商业的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