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党中央再次对政策作出调整。1960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规定在集体所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要有部分的个人所有制,总要给每个社员留点自留地,使社员能够种菜、喂猪、喂鸡、喂鸭。“只有大集体没有小自由,不行。”同年11月,中共中央重申:“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在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1)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不变;(2)鼓励社员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3)社员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荒地与自留地、饲料地合在一起可以占耕地面积的5%—10%,最多不超过15%;(4)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5)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6)房前屋后及集体分配的果树竹木,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颁布文件《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明确规定,我国个体手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助手”。1961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大跃进”期间升级过渡、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小商小贩重新划出去,恢复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至1961年底,全国开放农村集市4.1万多个,相当于公社化以前的99%,大中城市一些集市贸易市场和自发的商贩市场也逐渐兴起,小商小贩日趋活跃。
这一期间,国家对个体商贩仍然有严格的限制。196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发出了《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明确提出代替私商的方针;后来又发出指示,要求严格进行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无情地向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到年底,全国147个大中城市以及许多县城和集镇开展了代替私商的工作。(陈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