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银行收款。作为收款单位,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3)到期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依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两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退回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如果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
作为付款单位,由于无力支付而退回商业承兑汇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将应付票据转为应付账款。
四、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与意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说明,委托贷款和银行通过以自有资金与吸收存款为来源而自主发放、自担风险的自营贷款截然不同:一是委托贷款中,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其要求发放贷款,借款人是委托人指定的特定人。而自营贷款中借款人却是由银行根据自身的营销策略、信用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因素自主确定的。二是委托贷款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从民法的角度讲,贷款银行受托而为的贷款行为其实是代理行为。但自营贷款中,银行却是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即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是委托贷款中,银行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手续费,贷款利息归委托人所有。自营贷款中,银行自主发放贷款,收取利息是其追求的直接目标。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同法人实体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上,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企业会面临很大风险,而且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那么如何有效利用大笔闲置的资金呢?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