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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第五章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1)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作者:张朝元


第五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

发行债券虽然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在我国仍是大型企业的“专利”,中小企业通过独立发行债券融资是难以想象的。在国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指导下,现在这一局面正在逐渐改观。2007年10月首次批准了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是我国债券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的一次大胆的创新尝试,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拓宽了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饥渴的及时雨,如果得以推广并健康地发展,将有效地解决一些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抵押和担保不足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概念

所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在由于受到信用、规模等约束,单个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不能通过在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情况下,运用信用增级的原理,使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统一组织、集合发行的一种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担保机构担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信用评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机构共同参与的创新债券。

2007年我国发行了两笔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一笔是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共有20家企业,发行规模为10.3亿元;另一笔是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共有4家企业,发行规模为3.05亿元。虽然每家企业只能分摊到几千万元的债券资金,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这一做法打通了债券市场融资渠道。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突破,是企业债券发行的创新,也是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成为目前债券市场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征

(1)风险分散。由若干家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形成集合债券,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债券发行人是所发行债券的第一偿债人,为了降低债券风险,担保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保证、抵押、质押),是第二偿债来源。由于是多个企业共同发行,这种方式能够分散风险,每个发行人只承担部分融资风险。

(2)融资成本低。发行债券融资成本要远低于发行股票融资的成本。另外,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且债券利息可在税前支付计入成本,节约了企业财务成本。如“07中关村”集合债券利率为6.68%,而银行3年贷款利率为7.74%。即使考虑发行费及中介费,中小集合债券融资成本也要低于银行贷款。

(3)参与企业规模相对小。2007年北京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4家企业集合发行,总发行额度3.05亿元。发行人资产总额89.2亿元,净资产总额19.78亿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230亿元,净利润总额1.63亿元。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20家企业集合发行,总发行额度10.3亿元,其中资产总额最大的为14亿元,最小的为1.4亿元,平均为4.3亿元左右;收入规模最大的为20亿元,最小的为0.9亿元,平均为5.4亿元左右。可以看到,发行债券的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

(4)参与企业的成长性好。深圳的20家企业2004~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利润总额增长率平均值分别为31.26%和59.72%,成长最快的企业达101.74%和99.02%;在筹备债券发行过程中,有两家企业实现了在深圳中小板上市,有多家企业处于上市准备期。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五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要素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要素有:债券名称、债券发行额、发行面值、发行期限、债券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承销方式、债券担保。

(1)债券名称。债券名称由当地政府统一命名。如: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债券简称“07中关村”。

(2)债券发行额。债券发行额由当地政府确定,以国家发改委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3)发行面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 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 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得少于人民币1 000元。

(4)发行期限。集合债券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以国家发改委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5)债券偿还方式。债券偿还方式根据债券期限的不同有所差异。一般为三年期债券,在第三年的最后一季度逐月分次偿还本金;五年期债券,将分别在债券存续期满三年时偿还部分本金,存续期满四年时偿还部分本金,存续期满五年时偿还剩余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

(6)票面利率。集合债券一般多采用固定利率,也有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07中关村”集合债券,为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6.6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付息方式。集合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8)承销方式。集合债券由承销团负责承销,一般采用余额包销方式。

(9)债券担保。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集合债券提供统一担保(即为统一担保人),以提高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促进集合债券的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发行人需向统一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如果统一担保人要求由其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需向统一担保人认可的委托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统一担保人及委托担保机构对各自所担保的企业发债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如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统一担保,深圳市三家担保机构再分别担保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最后各个企业向三家担保机构提供抵押反担保措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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