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价格监管(2)

公权市场: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作者:徐宗威


2转让价格的监管

现在有一个现象,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并不满足拿到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而是希望拥有项目的产权或股权。当地政府似乎也乐于转让公用事业项目的部分产权或股权。这种转让在当地政府看来是盘活存量资产,拿到大量的转让资金,解决了城市新建项目的部分资金问题,同时又对原有企业进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和新的经营理念。总体上看这个事情没有什么错。在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将部分产权或股权进行转让,是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选择。但是在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资产转让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关注。

突出的问题,是投资者(收购者)往往以高出转让价格几成或几倍的价格拿到转让的产权或股权。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和激烈的讨论。讨论的焦点就是外商或外资高价收购城市水业资产给国人带来的担忧。特许经营的价格参见图10-2。

图10-2特许经营的价格

担忧之一:城市供水被外资控制。进入21世纪以来,外资大举收购我国主要城市的大型和优质供水企业,尤其是省会城市的供水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外资控制我国城市供水的局面。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被法国威力雅公司收购50%的产权,重庆市自来水公司被香港中法水务控股60%,天津市自来水公司被法国威力雅公司收购了49%的股权,兰州市自来水公司45%的股权被法国威力雅公司收购。截止2007年9月,全国已经有成都、沈阳、济南、郑州、昆明、海口等41个主要城市的供水项目被外资局部或整体控制。

这个担忧的合理部分是:第一,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项目国家有规定要求国有控股,一个城市的供水市场应当坚持国有控股这是起码的。但有些城市突破了这个政策界线。第二,超过国家规定投资规模的项目国家要求核准制,这么重要的项目,投资规模这么大,不去核准,当然是有问题的,社会舆论有担忧也是正常的。如果监管措施再没有或跟不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恐怕很难体现,道理很简单,因为政府不能控股,所以政府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受到限制。

担忧之二:高价收购后谁来买单。合肥有一个污水处理厂,政府转让价是24 亿元,结果柏林水务以两倍的价格(48亿元)拿到20年特许经营权。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政府转让价(底价)76亿元,法国威力雅花了20亿元,拿到50年特许经营权,更有甚者,法国威力雅盲人摸象总是局部的,对市政项目国有资产的评估,需要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评估。

以高出转让价348倍的价格(17亿元)拿到兰州市供水集团45%的股权和30年经营权。如此高的收购价格,表面上看是政府占了便宜,存量资产盘活了,卖了好价钱。但实际上投资者愿意和肯于出这样的价钱,是看到了更大的利益,是要收回投资的。

不排除投资者在市场分析和投资回报上算得账比政府可能会更仔细。但是不管怎么说投资者的投入是要收回的,而且是本利都要收回的,投资者怎么收回,投资从哪收回?有人讲,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的政策,如土地无偿使用、剥离不良资产等,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是从公众利益的口袋里拿出利益让给企业。即使这部分好处给了企业,仍然不能降低日后的企业经营成本。因为现在看收购后经营成本降低的企业好像没有,要收回上面说的48亿元、17亿元、20亿元的投资和相应投资利润,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涨价。涨价的本质是城市居民为高价收购的公用项目买单,高价收购的本质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被不明渔利。为什么叫不明渔利,因为政府的转让决定和特许经营合同没有征求城市居民的意见,甚至百姓想查寻的时候政府可以保密为由拒绝查寻合同内容。

担忧之三:转让价格的合理构成。实际上,在高价收购的背后有更严重的问题需要思考。一是股权比例问题;二是以收购资产变相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问题;三是资产回购问题;四是公司股份整体上市和固定回报及变相固定回报问题。

从价格监管的角度,在项目资产的转让中存在着资产转让变相代替经营权转让,这是两回事;存在着资产转让隐藏着无形资产的转让,这还是两回事;存在着经营权转让能不能,应该不应该确定价格的问题,这是都是伴随着项目资产转让中需要明确的。在目前公用项目(资产)转让的实践中有四个价格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是经营权转让价格;二是项目资产转让价格;三是有形资产转让价格;四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

(1)经营权的转让价格

经营权转让有没有价格,这一直是个问题。问题的核心是政府把某一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转让给承租者(投资者)能不能取费,能不能有价格。这是有价格的。因为?一公用项目的经营给了经营者,他可以不投入,不需要增加新的投资,就可以通过经营获得收入。无偿地把经营收益让承租者拿走,无疑是损失了公众利益。当然项目收益可以通过税收的办法拿到政府的钱袋。但是在税收之后仍有较高利润的时候怎么办,政府总不能月月跟承租者分账。所以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实际上是承租者经营公用事业项目不需要投入就可以获利的部分,或者是增加的投入超过合理回报部分收益的预付款项。

有人说有些公用事业项目是赔钱的。是的。亏钱的项目也应当有价格。这个价格本质上是政府补贴的价格。这个时候,政府把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出去,一定是希望价格越低越好。价格越低,意味着政府需要拿出来的补贴就越少,这种情况往往是价格低的中标。一条不景气的公交线路,政府每年要补贴50万元,甲承租者要求每年补50万元,乙承租者每年要求每年补30万元,在委托服务标准不变的条件下经营权一定给要求每年补30万元的承租者,这时候经营权转让价格应当是负30万元,也就是政府要给承租者30万元。

如果经营权转让没有价格,那公用项目不需要投入就可获利部分和增加投入超过合理回报的获利部分,就是一笔糊涂账。有了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的概念,才可以对项目的转让进行考核和监管,防止出现糊涂账和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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