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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奖惩监管

公权市场: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作者:徐宗威


其实,奖励和惩罚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把奖惩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希望在加强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适当运用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延长经营期限,扩大经营规模,和拓展新的业务,对企业来讲是最大的奖励。

在签合同的时候,政府就要注意不能把委托的经营期限定得很长,如一次定了20年、30年,经营期限定得很长,等于政府自动放弃了政府的奖励手段。而这个手段对激励企业做好工作,认真履行好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争取经营到期后续签合同,是十分必要和十分有效的。

经营期满对一个企业来讲将意味着经营结束了,生计结束了,当然企业还可以再去寻找新的合作项目,但那毕竟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而且结果还不一定就是这个企业的。所以保留经营期的延长授予权,这对政府来讲是主动的,可以通过延长企业的经营期限这个奖励措施来实现对企业经营的有效监管。

扩大经营规模,对企业来讲差不多是在边际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发展企业的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益。如说公交线路,从永定门到鼓楼,这差不多是从老北京的最南边到了最北边,这条经营线路很好。如果企业在委托的经营期限内工作做得很好,公众很满意,可以在委托的经营期限内把这条线路延长至望京小区。望京小区是北京老城北面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一个新的居住区,线路延长到这里,这样的奖励对企业是莫大的好处。

经营北京宣武区自来水的企业,工作做得很好。政府作为奖励可以把宣武区旁边的大兴区的自来水供应,扩大给企业做。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把经营的规模和区域定得太满太死,留点余地。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只是作个比喻。

企业在经营自来水的过程中,希望拓展业务做中水利用,或者是做纯净水的生产。这些新拓合同中要有一些奖励措施,这对承租企业执行合同,做好合同期内的项目运营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

展业务能不能给这家企业做,如果在一开始的合同中就赋予了这些业务,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但是作为奖励手段,可以先不要在合同中规定。而是视企业执行合同的情况,确定干得好的企业,如果提出这样的申请,可以作为奖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

从惩罚措施看,对经营企业来讲,最重的是终止合同的执行,包括变更合同,如20年合同变更为10年结束。这对企业来讲是很悲哀的事情。但是如果企业在执行合同中,确实存在着严重问题,该处罚就得处罚,不然悲哀的不仅是企业,更严重的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和社会公众跟着一起“悲哀”。这样的处罚是必需的,但是是需要慎重的,同样的道理,因为它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

对企业的惩罚更多的时候需要采取经济处罚。在合同中要有罚款和保函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企业在经营中,成本审计、经营业绩等该报的不报,设备更换、管道维修,该修的不修,该换的不换,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就要给予经济处罚。

银行保函这个形式挺好,这实际上为政府化解经营风险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有些地方在这样做,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规定了要交付银行保函,但是从处罚的角度看,还可以规定,当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确实出现经营事故问题,一方面要罚款;另一方面要提高保函的资金额度,因为如果这家企业不断出现经营事故问题,实际上预示着这个项目的经营风险在不断提高。所以出现问题,不断提高保函的资金额度,既是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措施之一,也是抗御有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的补救措施之一。

出了问题不要遮着也不要掩着,公开曝光对企业是强烈处罚,因为企业需要良好的诚信,一旦诚信没有了,企业很难在市场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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