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3 审核
审核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审核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审核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4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5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6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