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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列支渠道多 条条渠道费不同

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3版) 作者:庄粉荣


运费在有些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直接影响到这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益。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对运费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对运费的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

A企业是从事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年销售400多万元。由于该产品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当地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比较多,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企业处于微利状态。

该企业的负责人王经理在与其他企业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之后,发现自己的增值税比别人缴得多,总觉得不正常,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2008年底,王经理请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到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诊断。

【筹划分析】

注册税务师小王对该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甲产品438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小王对企业的进销货物流程以及有关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收受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受的运费发票不规范,该企业全年发生运费38万元,但是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因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询问王经理才知道,该企业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该企业没有这种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B公司自备这种槽车。A企业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B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B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运费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在A公司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从而导致A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升高。

【筹划思路】

针对这个问题,注册税务师小王提出两个方案供企业选择:

其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

其二,运输仍由B公司负责,但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从而降低A企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分析】

以上方案的筹划效果如何呢?假设A企业2009年的各项经济指标与2008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案进行分析:

对于方案一:

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甲产品以后,A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的运输发票。根据规定A企业可以按7%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7%=2.66(万元)。

筹划后,A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37.23-2.66)÷438=7.89%,该方案使A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下降了0.61%。

对于方案二:

在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正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的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减少额:

38×17%=6.46(万元)。

【筹划结论】

筹划后的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37.23-6.46)÷438=7.02%,该方案使A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下降了1.48%。

【背景资料】

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2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问题做出了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运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问题给予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就运费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进一步明确: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其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其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对运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率进行了调整: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运输发票抵扣问题重新调整: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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