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控诉书简明扼要地表达了议会对国王的指责。如果查理被证实确曾犯下控诉书中所提的罪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份控诉书真的可以成为一份罪行清单。但问题是他的罪行性质还不明确。最基础的宪法解释是国王有义务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权力,当发现他损害公共利益时可以责问他。这种论证在酒馆里可能还说得过去,但在刑事法庭上就站不住脚。
辩论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到了12月30日,上议院指示委员会任命一些法官并“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以防国王拒绝针对指控进行辩护”。早在这时就可以预料到国王的对策,而无法作出“特别规定”将使议会付上惨重代价。毫无疑问国王已与其在纽波特的律师团商议过应对策略,其中马修?黑尔可以说是当时最优秀的刑事律师,一旦查理决定承认该法庭而准备进行“无罪”辩护,他随时待命。
新年伊始下议院开始汇编“法案”(Act)——或至少也可称作“条例”(Ordinance),因为过去六年中议会通过了许多不经国王同意就予以施行的法律。它“宣告”:“如果英格兰国王为征税而对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发动战争,即可判定为叛国罪。”这当然不是一个共和举措,因为其前提是假设未来仍有国王存在。“条例”以些许夸张的文学手法着重宣布了这桩对国王的起诉。其在下议院获得通过(据说是以26票赞成20票反对的比例险获通过),但在上议院却受到阻挠,因为十几位出席者都反对在给叛国法下定义时赋予其溯及力。诺森伯兰伯爵(EarlofNorthumberland)抗议道:“即使国王确曾首先发动战争,也无法援引我国任何一部现行法来判定其构成叛国罪,而尊敬的议长们,倘若我们在事实尚未证明,也无法律可供审判时适用的情形下单凭这一‘条例’就宣告叛国罪成立,这在我看来是十分不合理的。”他们没有马上否决这个议案,而是休会了10天,试图说服下议院放弃这个议案。但是1月6日下议院突然改变策略,将“条例”转化为“法案”,这样不管上议院是否同意它都可以变成法律。这在宪法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让当时遭受清洗后的下议院无需上议院批准,就能享有制定并通过法案的权利,这一做法恐怕也只有那些笃信审判国王是实现上帝、正义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的人才能想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