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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首次军衔制的主要内容(8)

新中国实行军衔制纪实 作者:徐平


从实施情况看,以上这些分类,一是过于机械,有些也莫名其妙。如同是并列的军种,防空军军官军衔前就不能冠以军种;而同是海军军官,海军岸防兵和航空兵等兵种则不能冠以“海军”。1958年军委扩大会议上某海军基地副司令员对军衔称谓提出了看法:“在军衔的称呼上也在客观上对政工干部有不同的看待,如军事行政干部可以称呼‘海军上校’、‘海军少将’。而政工干部,哪怕是主管的政治委员也只能称呼‘上校’、‘少将’,而不能享受‘海军’二字。”二是这些规定过于繁琐,甚至连干部部门都记不住,实际上在实施时也没有完全按规定来称谓军衔。

四、军衔的晋升与服役年限

1955年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对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中尉2年,中尉晋上尉2年,上尉晋大尉3年,大尉晋少校3年,少校晋中校3年,中校晋上校3年,上校晋大校4年。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大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四)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但是,1955年军官服役条例颁布后,多数军官不能按规定年限晋升军衔,普遍超过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军衔越高超过年限时间越长。

在授衔后的5年时间里,全军累计晋升军衔的人数仅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十几,每年大约只有3%左右,绝大多数人的军衔处于冻结状态,致使干部的职务与军衔的距离逐渐拉大。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军队建设。1959年11月,总政治部经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批准,发出《关于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规定1960年5月1日以前,对上校以下人员军衔低于职务者进行调整。这是首次成批晋升军衔,晋升面达到44.24%。之后,每年都办理一批军衔的晋升,但晋升期限改为:少尉至上尉各级每三年晋升一次,大尉至中校各级每四年晋升一次,上校以上选升。这一晋衔期限的规定,在1963年9月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中做了认可。

1963年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军衔晋升年限作了修改:少尉晋中尉3年,中尉晋上尉3年,上尉晋大尉3年,大尉晋少校4年,少校晋中校4年,中校晋上校4年,上校晋大校按职务和功绩而定。修改后,从少尉晋升至上校的正常年限,由原来的16年增至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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