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商所承担的职能
十三行作为清政府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商,主要是“承销外商进口商品;代表外商缴纳关税;代表政府管束外国商人,传达政令,办理一切与外商交涉事宜”,是既有商业职能,又有政治、外交职能的特殊商行。
具体来说其职能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作为皇帝特许的官商,独揽外商洋船接待,代皇帝接受贡品,并垄断进出口贸易。
当一艘来自西方、满载货物的商船到达广州时,船长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命人与十三行中的某一商号进行联系。外国商船的大班(船长)、二班,可以住在“行”中,其余人员只能住在船上,不准上岸。所有进出口货物一律由“行”承办。然后十三行从船长那里收取各种官方的、半官方的、非官方的费用,所支付的费用中就是礼物;测量费,这是根据船的长度和宽度收取的;领港费;翻译的费用;给买办的费用,买办是唯一有权为船只和船员提供给养的人,再将这些费用转交给相应的官员。
当时的外国人对行商作了如下的描述:“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除了少数零星商品外,所有与外商交易的货物必须由“公行”议价,即使不需议价的瓷器贸易,也要从卖价中抽30%交纳“公行”。
行商利用对外贸易的垄断地位加重了对外商的剥削,据《中西纪事》记述:“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诛求不已,串通官吏,规费日增”;又称:“大班来粤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谨,然所以朘削之者无所不至,又与关吏因缘为奸,课税既增,则规费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
第二,代理海关事务。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进口货物应纳税银,但并不直接向粤海关纳税,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纳。十三行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缎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由行商报验货物,核明税额,填单登簿,俟货物逐渐销售,照例陆续交库随货扣清,先行完纳。
为了保证关税的及时征收,清政府规定:行商如有“欠饷之案,俱移会督抚,将乏商家产,查封变抵,其不敷银两,着落新办行业之新商,代为补足。如行闭无人接开,众商摊贴完结”。清廷希望以“行商”制度,达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目的,将夷人隔绝于中国主流社会和官宦阶层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