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的出版商们在起诉书中指出,谷歌的出版商计划和图书馆计划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唯一的不同就是,前者是谷歌在寻求版权持有人的许可之前就已经将其付诸实施;后者呢,至少还是在取得了密歇根大学对持有的版权书籍的许可后才开始对图书进行复制的。谷歌在这两个计划实施方法上的自相矛盾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谷歌完全有能力在《版权法》的要求范围内完成它制定的计划,但是为了省去麻烦而选择了不去那样做。耐人寻味的是,每个参与诉讼的原告都是谷歌出版计划中的合作伙伴,而且这些出版社都愿意同谷歌继续该项计划的合作。
这些出版社在诉状中辩称,一直以来,他们的业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辅助性收入获得的。所谓的辅助性收入就是通过允许他人出版作品摘录来获取许可费。他们同时指出,谷歌作为一家商业实体,为了“增加其网站上的用户流量,以达到从他的广告客户那里收取更高的费用”的目的,作为一家商业实体的谷歌竟然打算在网页上将扫描过的图书的摘录展示出来。这无疑是在抢出版社的饭碗。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主席帕特里西娅·S.施罗德(Patricia S. Schroeder)告诉《纽约》记者说,Google是一个伟大的搜索引擎,她本人非常喜欢。“但是必须要有人为这种搜索买单,”她接着说,“我要对谷歌说,‘我们来做个交易吧。你可能会少赚一点,但我认为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让大家都有钱赚,怎么样?小伙子们!让大家都有钱赚,你们不能太贪了’!”
对于一个把“不作恶”作为座右铭的公司,这次诉讼显然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不作恶”成为谷歌一直奉行的企业信条,是其有意为之的结果。故事要追溯到1999年,当谷歌第一次开始招聘能够为谷歌的前途带来敏锐的洞察力和正确的判断力的非工程类员工时,经验老到的谷歌人非常关心的是新来的那些MBA们会不会为了迎合公司的广告客户或者推行新产品而强迫他们修改搜索程序。因为在他们眼里,MBA通常都很热衷于做这类事情。为了表达这种担心,作为最早进入谷歌的员工之一,埃米·帕特尔(Amit Patel)将“不作恶”三个字工工整整地写在了公司唯一一间会议室的白板一角,以便让每一个谷歌的销售人员和他们的客户都能看得到。
几年后,谷歌的员工数量已经增至数百人。当人力资源团队开始甄选一些口号以显示企业价值的时候,另一名工程师,保罗?布奇海特(Paul Buchheit)建议把帕特尔提出的“不作恶”列为公司的口号之一。因为在加入谷歌之前曾经在英特尔工作过,布奇海特对于一般大公司都会提出的类似“努力争优”这样的既空洞乏味又典型化的目标很是反感,认为谷歌应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他觉得判断企业价值的口号应该是属于“一旦你把它确定下来,就很难去更改”的那种。当布奇海特成功地实现了将“不作恶”列为公司的口号之后,帕特尔把这三个字写在他所经过的每一块白板上面。尽管听起来没有“你不能靠做坏事赚钱”更清晰有力,并且只是谷歌公司“认为可以做到的十件事”之一,但是通过帕特尔和布奇海特的努力,“不作恶”还是很快地成为大家所熟悉的代表谷歌价值的口号。之前一直有批评家说,正是由于谷歌没有很好地遵守它倡导的“不作恶”信条,才最终导致了2002年因为建立反科学网站而受到审查;在2003年还获得国际保护隐私协会主办的“美国大佬奖”提名。曾获普利策奖的《纽约时报》王牌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曾以《谷歌是上帝?》为标题对其进行了一番羞辱。然而,所有这些向谷歌自我界定的商业道德信条提出的挑战中,最有力的无疑是代表了整个图书界意见的这两起诉讼,就好像在指着谷歌的鼻子对其所犯下的罪恶进行谴责。这对谷歌来说显然是一种痛苦的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