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J·Firestein(方大为):
我曾在中国报纸上发表过一些文章,探讨中国消费者权利的进展。消费者权利的概念分为两个:第一是微观的消费过程。我去商店买面包就属于这种,如果面包有问题,那么商店用什么东西去弥补我的损失。这涉及消费者权利问题。第二是宏观的消费过程。比如,在制造汽车过程中,有没有充分考虑客人的安全,这可能涉及几百万人的生活,甚至生命。
法律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上有很大作用。法律强迫公司为公众着想。举个例子,有一次,一个人在麦当劳买热饮,开车时喝,烫了自己的嘴。这个人起诉麦当劳没有充分考虑顾客的安全。麦当劳败诉后,立刻在所有咖啡杯子上印上“小心烫嘴,不要在开车时饮用”。美国的法律比较健全,在提高顾客的地位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为自己辩护,为自己的权利奋斗,是美国消费者权利的主要精神。一般来说,在没有考虑打官司之前,美国人会以自己的行为向商家表现出自己的不满。比如,我在饭馆吃饭,点了汉堡,他们上了薯条。他们的行为让我感觉到他们不重视我这个客人,我可以不再来这家饭馆,用自己的钱来强调我作为顾客的重要性。在美国的服务行业里,很好地体现了顾客至上的精神。只要有问题,商家就会立刻解决。他们知道,如果他们做得不好,就会失去这个客人。失去这个客人,不是失去客人今天不花的10块钱,而是失去将来他可能花的两三千块钱。我在北京的商业场所遇到问题时,经常会跟商家说:“你应该放长线,钓大鱼”。美国商家就是这种态度,目的是将来让你买更多东西。
袁岳(Victor Yuan):
在所有法律权利里,中国普通人对消费者权利知道得很多。过去几年里,媒体推动较多的是“三一五运动”(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甚至提出“天天三一五”的口号。现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的发展动力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来于自然竞争,如果你不保护消费者,那么就会损害自己的竞争力;第二方面,媒体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很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最积极的半官方机构之一。司法保护是最后一关。除非万不得已,消费者才会采用这最后的手段。相对而言,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还是较完善的。
消费者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情权,二是善后服务权,三是救济权。现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比较多的问题出现在这几种:一是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二是,利用消费者不太注意的细节,侵害消费者权利。比如,购房协议中若干条款没有得到尊重――如房子少量了几平方米,本来计划的绿地上盖了会所等等。三是,质量问题。尤其是潜在瑕疵,如汽车内部的一些问题,一般人根本不会注意到。四是信用问题。如网上订的商品东西一直没有送到,邮购了东西没有送到等等。以前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现在这个问题还是很严重,但政府对保护消费者这方面权利的重视程度有很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