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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也负债务

青年不可不知:100条法律常识 作者:张世琦


美丽与关欣协议离婚时,没要家中的任何财产,净身出户了。家中的财产和债务均留给了前夫。离婚后不久,美丽却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债权人起诉美丽,要她和前夫共同还债。因为美丽的前夫已资不抵债,尚有一笔14万元的欠款未还上。法院最终判决美丽偿还一部分欠款。美丽不解,自己离婚时,未分半点财产,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美丽与前夫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然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但对前夫资不抵债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美丽仍有分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离婚当事人规避债务的协议书和行为而受损,他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的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对共同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

(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这只是放弃了她自己应分得财产的权利。权利的处分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二是放弃。权利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完全是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法定义务却只有一种处分方式,那就是无条件履行。美丽以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就可以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从根本上混淆了个人权利与对他人义务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只能作用于自己,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利的特别尊重和保护,使得社会上曾一度因夫妻离婚而使债权人讨债无路的现象得到遏制,使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如意算盘落空。

(3)处分权利时,切莫草率随意

男女双方凡协议离婚的,签协议时不可草率随意,不可轻视权利,免得留下遗患和忧虑。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当事人处分权利时,要对自己负责,不要冲动,不要因妥协而牺牲应得的利益。维权是一种自主意识,不善维权的人,就不善于重视、爱惜和善待自己。

(4)人要勇于负起对他人的责任

人们活着不仅是为自己,也要无愧于他人。人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但在有些人心目中,责任的概念、义务的观念被极度地轻视和忽略。他们在享受权利带来的快乐时,往往不记得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尚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就抛弃了及时偿还债务的义务;比如违章行车的司机们,就抛弃了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义务;比如包二奶(爷)的花心男女们,就抛弃了夫妻应彼此忠诚的义务。凡此种种的例子无不说明,负责任、尽义务,是当今人们有序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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