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该书还对历史长河中国际法体系自身发展的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并列举了历史上解决国际海洋纠纷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令人清楚地看到国际法自身也是一个既有历史继承又有时代变迁的连续过程,现在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也是对以往海洋法制度和国际惯例的继承和发展,这就使得越南及其所雇美国"枪手"采取的抓住似乎对其有利的某一点,根本不顾及其余的手法,陷入法理贫困和历史贫困的狼狈境地。
这本书的另一个贡献,是坚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 国际海洋法公约 》所包含的完整内容,揭露和驳斥越南及其"枪手"用荒谬逻辑散布的一些荒谬言论,在国际上澄清了是非曲直。首先是越南否定"时际法"的原则,公然声称17世纪以前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占有都不算数,只能以该国在这之后对我南沙一些岛礁的非法侵占为时间基准,再按"有效占有"原则,确认其归属。这就完全否定了"时际法"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判断和解决现存领土争端的重要依据。"时际法"游戏规则的要旨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应该依据事实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来决定,面对历史发展过程有关取得领土的国际法规则已经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国际社会只有遵循"时际法",才能公正合理解决争议。如果按照越南的逻辑,国际上关于首先发现权、首先占有权和象征性占有等等法律原则都不算数的话,一切都要由他说了算,整个世界的海洋秩序岂不是要乱套了?
其次是深刻揭露越南对国际海洋法的断章取义。该国原来对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大陆架公约 》并不感兴趣,只在得知南海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以后,想要摘掉该国贫油的帽子,认为这个公约的某些条款对其有利,片面抓住其中第76条第1款的100余字做文章,擅自宣布根据《 公约 》该国在南中国海拥有1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这也太一厢情愿了,他们有意忽略了这个条款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在有别国领土存在的情况下,其适用法律不再是第76条第1款,而是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而自古属于中国的南沙群岛与该国隔海相望,陆架相连,是十分典型的海岸相向的两个国家的划界问题。1969年国际法院对欧洲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就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案例。这个判决书的第101条明确提出:如果各方的划界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照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割,或者在协商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各方决定对重叠区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理、使用或开发的制度"。
还有,越南故意将万安滩群从南沙群岛"搬"出去,以此来否定中美"万安北-21"石油合同的合法性。而无论从地理上、地质上,还是根据国际法的"岛屿制度"与"群岛定义"来判别,万安滩群都是中国南沙群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岛屿制度"来说,离万安滩群最近的南威岛完全符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岛屿"的定义,南威岛有中国先民建的石碑、古井、古庙和房舍,植物茂盛,并有天然港口,直到20世纪40年代,都有中国渔民在岛上居住。1973年被南越政权派兵侵占,用武力驱赶中国渔民。1975年被越南接管,目前仍以武装占据。但此类侵略行为是非法的,改变不了南威岛及其附近万安滩群等等岛礁属于中国的性质。从"群岛制度"来看,我南沙群岛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定义完全相吻合,因此享有该《 公约 》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承诺相应的义务。由此充分证明中美签订的"万安北-21"石油合同的合法性,并非仅仅是以万安滩在谁的大陆架上为依据,而是以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拥有的主权权利为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