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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动机(12)

人格与行为:管理心理学基础 作者:(澳)罗伯特·斯宾雷


就可以解释说,他抢银行是因为他需要钱来付手术费。这个手术对救他同伴的命来说是必需的。他已经试了所有筹钱的办法了,但是所有的银行都拒绝贷款给他,他也央求手术医生答应他以后付款,可是也遭到了拒绝;央求他的家人和朋友帮忙,但他们都太穷了付不起,他再也没有别的办法救他的朋友了,所以只好出此下策。如果能证实他所描述的情况是事实的话,我们就会认为,抢劫的责任应该由银行、外科医生和目前的这个罪犯共同承担。法律是不会允许我们这么做的。由于这种情况很难写进法律条文,所以只好由法官来行使裁决权了。可见,环境改变了案件的判决。

至于动机、责任和目的三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关系,法庭是最容易接触到这个问题的地方。在法庭上,目的证据被看做是仅次于所实施的行为的直接证据,所以目的证据是很有说服力的,以至于导致很多人被定罪并不只是因为已经迈出犯罪这一步,而是因为犯罪行为本身,如携带一只装满海洛因的手提箱,在地窖里建造了一间工厂来制造炸弹,或者从事适合印刷假币的蚀刻染色等。

如果既没有确实存在的已实施行为的直接证据也没有直接的目的证据,这就会迫使法律回到不太具有结论性的辩论中去。在这种情况下,目的这一间接证据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如,有人发现一个犯罪嫌疑人买了一支枪,还有望远镜瞄准器,并且一直待在一幢大楼里,其步枪射程正好在袭击受害人的范围之内,而且又恰逢案发关键时间。虽然这一切都是间接的证据(其他人可能实施了杀害行为),但是这仍然会被看做是相当有说服力的目的证据。如果把这个看作结论性的证据,我们感到没有必要考虑作案动机;但是,如果我们对所做结论有所怀疑,就会询问他这么做的动因是什么。他可能只是给别人运送枪支等物而并不知道它们具体是干什么用的。另一方面,对其作案动机描述可能还显示,他站在那里只是想以某种方式从受害人的死亡那里获取点什么,或者是出于报复。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就属于故意寻找机会以实现犯罪的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确定犯罪动机意味着安排所有的环境细节,以使犯罪嫌疑人确定目的和完成目的的行为合乎情理。这包括表现出:

(1)犯罪行为可能促成的最终目标。

(2)受环境制约的、供犯罪嫌疑人接近目标的各种方法。

(3)犯罪嫌疑人意识到(1)、(2)中的关键因素,就如同它们指导自己的行为一样。

如果能够说明他没有意识到所选择的可疑行为的理由,那么任何动因说明都无济于事。单单没有动因就具有结论性,因为就其本身来说,还不足以表明确定了目的,更别说完成目的了。犯罪动机加上犯罪机会为起诉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但是这还要依赖于详细的、间接的解释力度。

在人能选择的范围比较宽泛的情况下,动因说明就相应较弱。假设我们最好的朋友娶了这样一位太太 一位富有鳏夫的继承人。我们可能感到他存有杀死他岳父的动因,因为这样的话,他太太就能继承遗产了。如果他一贯遵纪守法,甚至可能直到我们提醒他注意时,他才意识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他会作肯定回答,说富有当然好了,但可以用其他方法变富,他从来没怀有伤害他岳父的目的。这里我们误用了动因的概念,把它当成一种想达到一种特定的目的状态的愿望等价物,而非其他东西。

用这种方式来处理动因是错误的,这一倾向性反映了动因概念的弱点。特别是在精神病学家手里,他们和律师一样,几乎总是强求用一种后见之明的方式来处理动因。如何对待这个事情可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一个年轻的汪达尔族(故意破坏文化艺术的人)破坏了某种公共财产,有人可能会向他指出说他的“真正动因”是他伤害他父亲。从下面的事实来看这么说似乎有道理 可以把事件模型描述为:父亲在好几个方面容忍孩子,而孩子对父亲的这种伤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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