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内部控制思想:
(1)审慎监管的内部控制原则。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账、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务控制。主要的内部控制措施有:内部审计、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与毒品犯罪或洗钱犯罪发生联系、欺诈的控制。
(2)恰当的控制活动要求。高级管理层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控制结构,以确保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限定每个业务层面的控制活动。这些控制活动包括:最高管理层的审核;对不同部门适当的行为控制;实体控制;定期对遵从披露限制的检查;审批和授权系统;确认和对账系统。
(3)明确职责分工的内部控制。高级管理层应当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员工的责任分工没有冲突,应当识别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区域,对此要谨慎地监控以使其风险降到最小化。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英国的Cadbury、美国COSO报告和加拿大COCO报告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发布了《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13项指导原则,成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的历史性突破。
巴塞尔协议认同和发展了COSO内部控制框架。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包括五大要素,即管理层的督促与控制文化、风险识别与评价、控制活动与职责分离、信息与交流、监督评审活动与缺陷的纠正,此五要素与COSO的五要素相对应。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指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三)加拿大的COCO控制指南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负责的控制规范委员会(Criteria of Control Board, 简写为COCO)发布的“控制指南”(Guidance on Control,以下简称“COCO指南”)。COCO专门对控制系统的设计、评估和报告进行研究和发布指南。它对指导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了诸多创新。COCO将“内部控制”的概念扩展到“控制”,其定义为“是一个企业中的要素集合体,包括资源、系统、过程、文化、结构和任务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支持达成该企业的目标”。COCO对控制性质的理解明确了以下几点:控制需要企业内所有成员的参与,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和所有其他员工;控制对达成企业目标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这是因为控制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如存在人为的错误或成本、效益约束等;控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创造财富,而不只是单纯地控制成本。有效的控制需要保持独立和整体、稳定和适应变化之间的平衡。
“COCO指南”认为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目标、承诺、能力、学习和监督,这四个基本要素通过“行动”联结成一个循环。COCO从四个基本要素出发,制定出了有效控制的20个规范标准。
COCO对控制概念的扩展与美国著名的COSO报告存在以下区别:COSO和COCO都认为风险评估是控制的组成要素,但COCO更明确地将风险管理视为控制的组成要素。COCO认为控制包括识别和降低以下两种风险:①无法保持企业识别和利用机会的能力;②无法保持企业的弹性(适应的能力)。COCO对“监督”的理解包括对经营成果的监督,COSO则只关注对特定控制活动的监督;COCO认为“有效控制”的标准是指能让员工拥有可信赖的信息,并能在管理风险过程中灵活地适时利用,使企业仅仅保留可以接受的风险,从而为达到企业目标提供合理程度的保证,并且增进外部团体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