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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外环境分析(1)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框架 作者: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课题组


一、国有企业外部监管环境

国有企业外部控制环境呈现多重性。国有企业的重点外部控制约束,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政府、监管机构、股东。除了国家的法律以外,影响国有企业的法规主要来自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财政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对财税政策、会计规章的执行。审计署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证监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管国有上市公司对上市法规的遵循。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体现为出资人的财务监督。按照《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表3-2所示。表3-2法律、法规表

监管机构相关内部控制的主要法规备注全国人大《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续)

监管机构相关内部控制的主要法规备注《审计机关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保监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9号《中央企业战略发展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10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3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有企业外部监管环境,表现特点如下:

(1)多重监管重点在财务方面,即国有企业会计控制的法规相对成熟。

(2)金融机构的监管走在前面,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相对完善。

(3)不论是政府还是监管机构,都缺乏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不仅限于会计控制)适用的、通用的评价标准。

二、国有企业外部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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