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我真是她的型儿。目前的种种迹象表明,有这个可能。
这样想着的时候,我不禁对着镜子展颜,在一大片化妆品中间,挑我能用的把苏醒本就容光焕发的小脸儿又刀持了一个遍。
我听着音乐,把被子叠好。
一手捏着三明治大嚼,一手将裴蕾休眠状态的苹果本本启动。
苹果本本显示了一个门户网站的主页,女人的电脑通常是懒得清理上网痕迹的。裴蕾邮箱竟是自动登录的——网站的左上角赫然是她的登录名:裴蕾的白天。
我哑然失笑,还“裴蕾的黑夜”呢,然而下一个瞬间,我的笑容不知怎么渐渐疆固在脸上。
律师的职业病让我突生一个预感——这个“白天”会不会是一个人的名字,男人的名字?
我比任何人都清楚,如果覆在鼠标上的指尖点下去,我便侵犯了裴蕾的隐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会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身为律师,知法犯法,情节足够恶劣。然而我管不了那么多了。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由此看来,我握着鼠标的右手意义重大。抛开我个人的信仰不谈,作为一个辅助执法者,我怎么能眼睁睁看着法律在我的指尖下退化呢?
我键入草稿箱。63封信,收信人均是那个叫白天的人,地址一栏是空的。
这便有些耐人寻味的意思了。一个女人给一个男人发了63封信倒不足为奇,你可以理解为二人之间互生情愫,也可以理解成这个男人欠了她的钱。可如果这女人把全部信件都存在草稿箱里就是不让他知道……我宁愿相信她无药可救地爱上了这个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