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魏雨缪使劲回忆着他与沈月娟签订协议的全过程。难道说,还可以变更或撤销协议吗?
李文周继续说:“《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则撤销。可见,无论是因欺诈而被‘打眼’的一方,还是因‘捡漏’而处于‘重大误解’的一方,事实上都是可以凭借上述法律规定来为自己讨个公道和挽回损失的。我感兴趣的不是‘打眼’与‘捡漏’现象能否在法律上找到相关的规定,也不在于法律有何规定,而在于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什么收藏现实中,因欺诈而被‘打眼’的一方或者因‘捡漏’处于‘重大误解’的一方都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除了在拍卖会上买到所谓‘赝品’的收藏者偶尔起诉拍卖人外,我们几乎收集不到在民间交易或古玩市场交易中因‘打眼’或‘捡漏’而引发的诉讼案例。通过‘捡漏’淘到宝的买家常常会将自己的光荣历史到处宣扬,而被打了眼的卖家虽扼腕追悔,但却不会反悔。即便是因受欺诈而打了眼的收藏者也绝对不会声张,而是自认技不如人。‘打眼’现在已经被公认为是收藏者的必经程序了。我不想简单地将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法律意识的谈薄’。现实中当然存在着法律意识低下的收藏者,可是法律意识较强、社会阅历丰富、学历层次较高的收藏者也大有人在呀。我们在分析社会问题时,往往会将一些现象的原因归结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希望通过加强‘普法’提高公民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这种想当然的结论有时候可能是错误的。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在人们不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就无法自行发挥出来。但是人都是理性的,如果社会成员大多愿意‘放弃法律’可能提供的救济,那他们的选择一定是有道理的。收藏中的‘打眼’与‘捡漏’现象就属于这种特例。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于博彦再一次插话说:“在‘打眼’和‘捡漏’问题上让古玩行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我估计是个漫长过程。因为一些‘习惯成自然’的思想意识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不过,只要不断加大对法律观念的宣传力度,总会有结果的。锯动就有末嘛!”
魏雨缪直听得心惊肉跳!他此时此刻真希望蓝海古玩行的人们动作慢些,思想观念转变得慢些,直到把田黄石事件淡化、忘记以后再转变观念最好!
只听李文周继续说:“毫无疑问,古玩行的人实际全是经济人。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收藏者,都包含了经济利益,因为古玩字画这东西本身具有经济价值,这是大家想回避也回避不了的,而且,也没必要回避。而‘经济人’是经济学中关于人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假定。这种理论认为,人都有自利的倾向,人总是想方设法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自古以来,关于人性的认识,就一直有两派的争论,即性善论和性恶论。中国的儒家基本上坚持‘性善论’,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但是儒家也承认后天的环境会对人性造成影响,所以又说‘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即善良的本性彼此都很接近,后来因为生活和学习环境的不同,差异就越来越大。如果不及早接受良好的教育,善良的本性就会随环境的影响而改变。西方经济学则基本上持‘性恶论’。亚当 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的自利的打算,出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认为人的活动都带有自利的目的。正所谓‘世人熙熙皆为利来,世人攘攘皆为利往’。关于人的自利本性,我国古代思想家也早有认识,《管子》中就有这样的描述:‘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之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已把追求经济利益视为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法家也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都有趋利避害的倾向,国家应当用‘奖惩’方式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因此主张‘法治’。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并不是一件坏事情,经济学认为正是由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因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这便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而且,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一个人的行为有些自私,就认为这个人是个坏人。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不是区分好人和坏人的唯一标准。卖棺材的总盼着死人,而卖雨伞的总盼着天下雨,这是人的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因为讨厌死人,就说卖棺材的都心地邪恶;也不能认为我们希望下雨,就认为卖雨伞的都心地善良。为此,我建议蓝海古玩行尽快成立收藏家协会,协会里面聘请法律顾问,对一些问题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甄别良莠,坚决阻止各种坑人害人的现象,尽量把不该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