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 渣甸与马地臣在伶仃洋(2)

洋行之王 作者:刘诗平


委托人(货主)与代理商之间联系紧密,代理行经常向远在印度的委托人写信,告知广州的现时商业行情。代理行主要从销售的鸦片中提取佣金。

起初,代理商从鸦片销售中一般提取5%的佣金。1825年,广州的代理商们举行会议,确定佣金的收费标准,最后于1831年实施。在这张收费表中,我们看到,代理行业务广泛,收取佣金获利的项目众多,收费标准不一:

代销鸦片、棉花、洋红、水银及宝石收取的佣金标准是3%,代销或代购其他一切货物收取的佣金标准是5%;发回货物和发回金银或汇票收取的佣金分别是25%和1%;代销、代购或代运金银条块收取1%;承保票据、证券或其他契约收15%;船只代付款25%;保险05%;代收进口运费和代取出口运费分别是1%和5%;代办汇票和船货抵押借款分别是1%和2%;收回债款5%;代管他人财产和代收房租25%;转运货物1%。不过,在实际贸易过程中,由于代理行之间的竞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疏密、生意盈亏等因素,代理商所收取的佣金不尽相同。此外,遇到鸦片在印度售价极低、中国出售风险较小的情况,代理行自己会购买一些鸦片出售。尤其是日后的渣甸?马地臣行,便是一个典型的将收取佣金业务和自营鸦片等货物结合在一起的商行。

渣甸、马地臣作为合伙人加入麦尼克行后,麦尼克行的鸦片生意更是红红火火。渣甸向在伦敦的麦尼克报告说:在1829~1830年这个年度里,行号已经做了450多万元的买卖,经营了5000多箱鸦片――约合中国市场总数的1/3。麦尼克1830年向英国上议院声称,麦尼克行在广州是规模最大的一个,所做“几乎全部是鸦片生意,至于在中国购进货物,只是为了适应从中国调回资金的需要”。在这几年中,单从孟买就有50名港脚商人运来鸦片委托广州的麦尼克行寄售。

然而,渣甸和马地臣真正迎来其鸦片事业的高峰,则是在其合伙成立新的公司之后。对他们来说,1832年才真正是一个大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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