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考核分年度考核与临时考核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核:
每年度终了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
(二)临时考核:
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核,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
第六十三条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部门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力资源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章后与部门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力资源部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六十七条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八条除人力资源部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部门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第六十九条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员工的培训
第七十条职前培训:
新进人员报到后,人力资源部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
第七十一条在职培训:
(一)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度开始,依所需培训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培训计划。
(二)人力资源部于培训期中,应严予考核。
(三)员工于接受培训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七十二条专业培训:
(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培训。
(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培训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
第七十三条培训作业应另参照《培训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员工的辞职和退休
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30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部门作业。
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被批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无误后,并签章转会计部门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七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注销人力资源部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力资源流动率检查参考。
第七十八条人员到达退休年限,由人力资源部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部门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部门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办理相关事项,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力资源部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部门核发抚恤金。
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抚恤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力资源部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员工福得及权益
第八十四条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力资源部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部门发给福利金。
第八十五条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宿舍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转总务部门办理。
第八十七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力资源部应视其任职部门询问是否参加工会并给予解释办理。
第八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每月统计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部门代从薪资内扣缴。
第八十九条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办理投保手续,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第九十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力资源部应即办理退保。
第九十一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力资源部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
第九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
第九十三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第九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部门从薪资内扣缴。
第八章工作交接及资料管理
第九十五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交于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九十六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如下:
(一)《印章戳记清册》。
(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四)《保管文卷目录》。
(五)《职责事务目录》。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七)《保管图书清册》。
第九十七条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
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力资源异动月报表》,呈上级核阅后,作为人力资源流动率检查依据。
第九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
第一百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力资源部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
第一百零一条人力资源部应备档案包括下列:
(一)人力资源异动案。
(二)人力资源奖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