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金融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许每一位读者对此都不陌生,但很难保证说就对银行利息究竟说明什么、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会有一个正确认识。因为任何一种观念的形成,都有它的历史局限性。
鉴于利息概念在金融学中的重要性,这里来看看从古至今最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它们是怎样看待利息的:古典经济学家中的配第(William Petty,1633 1687年)最早提出了利息是一种报酬的说法;洛克(John Locke,1623 1704年)则认为,利息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包含某种风险收入;坎第隆(Richard Cantillion,1680 1734年)最早提出了利息是货币价格的观点;诺思(Sir Dudley North,1641 1691年)认为利息相当于地主收取的地租;斯密(Adam Smith,1723 1790年)最早提出了利息表示剩余价值的观点。西方经济学家中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尼尔(Nassau Wlliam Senior,1790 1864年)认为,利息是借款人(资本家)“节欲”的报酬;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Eugen Bohm Bawerk,1851 1914年)认为,利息是资金的“时差”;美国经济学家费雪(Ieving Fisher,1867 1947年)认为利息是人心不足发生借贷行为产生的,如果没有借贷行为也就无所谓利息了。当代经济学家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 1946年)认为,利息是放弃流动偏好得到的报酬。
综上所述,这些说法好像都没有说到要害上,即没有点明利息的来源和本质。最正确的说法应当是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利息的本质只能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贷款人之所以能收到利息,是因为它拥有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他就无法取得利息收入;相反,借款人之所以要付出利息,是因为他把这部分资金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后获得了价值增值(如果事实上并没有实现价值增值,理论上也应当如此,否则他就没有必要借用这笔资金)。
总体来看,利息是借款人付给贷款人的报酬;同时它还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贷款人把收取利息收入看作是理所当然。在会计核算中,全球各国的会计制度都规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首先要作为财务费用列入成本,只有在扣除这一部分后,剩下的部分才能作为经营利润来看待,也正是明确了这一点。
利率有许多种分类方法,例如:
根据计算方法不同,分为单利和复利
单利是指在借贷期限内,只在原来的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另外计算利息。复利是指在借贷期限内,除了在原来本金上计算利息外,还要把本金所产生的利息重新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
与单利相比,复利更重视时间因素所起的作用,也更能反映信贷关系的本质,更好地体现信贷资金占用时间越长利息越多的原则。当然,复利的计算过程也要复杂得多。
根据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名义利率是指没有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也就是借款合同或单据上标明的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已经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利率。
例如,如果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5%,当年的通货膨胀率为4.5%,那么该贷款的名义利率就是5.5%,实际利率是1%。
根据确定方式不同,分为官定利率、公定利率和市场利率
官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公定利率是指由金融机构或银行业协会按照协商办法确定的利率,这种利率标准只适合于参加该协会的金融机构,对其他机构不具约束力,利率标准也通常介于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市场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