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嫖妓上升到爱国,恐怕也是中国愤青们的专利了,因为,我至今还没有发现其他国家有此一说。要是按照中国愤青的“嫖妓爱国”逻辑,犹太人就该天天泡在德国的红灯区里,才补得回一肚子的屈辱。日本人也要组团到美国去嫖妓,出一出当年美国人给自己丢两颗原子弹的仇恨。
从“嫖妓爱国”,我想到2003年曾爆发的一起震惊世界的“日本人珠海嫖妓事件”。“9·18”前夕,多达二百多名日本人竟然专程跑到中国来,在珠海一家五星级酒店大肆买春。这是让爱国愤青“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事——在我们的国耻日前夕来我国嫖妓,不就等于在我们屈辱的伤疤上撒盐吗?很多愤青建议把这二百多名日本人就地处决,再怎么也要投入大牢之中。
然而,民族情感归民族情感,国家法律归国家法律,不能“情感用法”。根据中国的《刑法》规定,在卖淫嫖娼案中只有介绍、组织、容留卖淫嫖娼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一般的嫖客和卖淫女只应接受治安处罚。这本来就够让愤青有气难咽的了,更令愤青难以接受的结局是:日本人嫖娼,中国人受审!尽管有三名日本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通缉,但此案中的卖淫组织者大都是中国人。
一肚子无处宣泄的爱国愤青,把气一股脑儿出在那些接待日本嫖客的妓女身上,要求严罚妓女,以维护国家荣誉。这就是所谓的“惩妓爱国”。剔除法律的因素,愤青们的“惩妓爱国”有一个逻辑,即妓女卖国——谁叫你们接待日本人的?而且还在国耻日来临之时。这真是天大的笑话,妓女本是社会的底层,无权无势,她们唯一能卖的只有她们的身体,而且连出卖身体都尚且不合法,得偷偷摸摸地卖,以此维持生计。我就搞不明白妓女有什么“国货”可以出卖的?要是她们有“国货”可以卖,她们何必还在卖自己的身体,这不是吃饱了撑的吗?卖国是当权者的“专利”,因为只有他们才掌握出卖国家利益的资源,无权无势者没有资本卖国。
如若按愤青的要求,估计政府要在“7·7”、“9·18”、“10·1”、“12·9”等重要日子里发布“禁嫖令”,要妓女在这些日子里放假休息,不许接客,只是她们放假休息,政府会不会发补贴呢?强制别人不赚钱总该给点误工费吧。
更为可笑的是,中国国耻日日本人珠海买春案发后,很多爱国愤青建议组织一些人成立“反嫖联盟”,以牙还牙,日本人不是嫖了我们吗?我们就嫖回去。我不知道有没有勇士真的反嫖回去,倘若有,是一定会被爱国愤青视为民族英雄,为国争光的了。要是愤青们真的嫖回去,吕胜中在《走着瞧》一书中讲到的故事大约就可以变成真实版了。
但并不是所有的爱国愤青都赞同“反嫖联盟”的,他们的理由是,我们要抵制日货呢,如果我们组团到日本去反嫖,这不正好给日本人投资,助推日本经济,正中日本人的下怀。而且,愤青中的消息灵通人士已经打听好了,在日本做妓女的,大部分是中国女性,要是一不小心把口操“上海话”的“阿拉”给嫖了,这千里迢迢的爱国行为岂不失败得很。所以,不知道是手头紧张还是真的考虑到可能的“爱国失败”,至今也没有听说爱国愤青组团嫖回日本。
床上的就让它回到床上,爱国的就让它回到爱国,拿上床来爱国,本身就很下三烂,没有人会觉得一个国家民族可以靠嫖妓嫖得好,嫖出尊严。我们也绝不认同“嫖出一个新中国”。无论是“嫖妓爱国”还是“惩妓爱国”,都只能让世人感叹,这世界上怎么就有这样一群脑残至此的人。
从对“嫖妓爱国”与“惩妓爱国”的分析看出,爱国是一门学问,愤青对这门学问还没有及格。我写这些东西,不过是一些爱国的入门知识,希望对那些读到这本书的人,有点点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