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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利益冲突成“腐败之源”(1)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作者:李松


利益冲突成“腐败之源”

利益冲突威胁着公众对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也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因

此,反腐败应从防止利益冲突入手。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是 2010年 2月 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这个准则在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

“这是借鉴了我国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有关经验和做法,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有不少探索,是一个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主导对策。”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在很多国家的反腐败实践中,都通过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来预防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所谓利益冲突,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因为这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总体成效。

利益冲突成为“腐败之源”

2010年 3月 1日,中国足协声名显赫的“掌门人”——南勇,在足坛反赌风暴中,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被逮捕了!

众所周知,南勇在落马前,不但是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还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前一个职务被视为民间组织负责人,后一个属于正局级政府官员。此前,他还是一个商业机构的领导——中超公司董事长。

中国足协和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决定了中国足协既是权力机构,又是市场主体。受访专家指出,南勇身兼数职,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难免用自己一手制定的规章政策,到市场上牟取利益。

以往发生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中,都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比如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个人资产上千万元,拥有 18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典当、担保、制药等行业,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被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原局长雷建民私设 4个工程项目部,代表甲方临渭区交通局,与乙方为其个人的项目部签订通村路虚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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