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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节:临时人员“公权批发”之患(1)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作者:李松


临时人员“公权批发”之患

近年来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停止过清退临时人员,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乱进临时人员。

安徽省临泉县物价局市场整顿办公室是一个直接对市场进行物价检查的机构,属于该局设立的物价执法二级机构。但其工作人员工资的来源却是罚款。

2008年 4月 7日,这些内幕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公众强烈关注。据临泉县物价局负责人称,该局工作人员超编,发工资一直是个问题,设立市场整顿办公室这个临时机构“就是专门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吃饭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用人制度和用人理念上存在偏差,加上职位规划随意性强和监督机制的缺位,近年来,像这样临时人员泛滥的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在少数,有的临时人员长时间越俎代庖地承担着在编人员应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被老百姓称为“公权批发”。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公权批发”破坏了政府机构的编制管理,导致让在编人员不断“贵族化”的同时,也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等腐败现象的滋生,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临时人员”缘何“泛滥”

事实上,近年来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停止过清退临时人员,但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乱进临时人员,很多时候一句自由裁量的“工作需要”,往往又让清退完毕的临时人员,像割掉的韭菜一样又长出来。

据了解,目前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主要来源包括三方面:一是从下属不景气的单位借用;二是从本机关退休人员中反聘;三是从社会上聘用。

“临时人员工作相对单一。”北京市一位熟悉内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聘用单位往往以是否具备完成分配工作的能力作为考核临时人员的标准。”

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单位喜欢用临时人员,除工作确实需要,用人成本低外,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责任,工作中一旦出了事情,自己可以金蝉脱壳一推干净,让临时人员去承担责任。

“临时人员在接受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临时人员虽然不具备正式的在职编制,但是其是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应是用人单位行为的延伸。因此临时人员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当于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对临时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临时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违法行为应是临时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临时人员泛滥的原因,除了以上用人制度和用人理念上存在偏差,更深层次原因还是职位规划缺乏科学而量化的设置,国家相关管理体制以及人事编制工作存在严重的不适应症。”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方面是有些职能部门裁员缩编后,计划经济时代臃肿的机构减少,大量的公务相对集中,社会管理事务增多,要求管理下沉,人均公务量增加,而相关部门未能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及时调整编制,为了提高处理公务效率,有的职能部门便采取借用临时人员的方式。另一方面是有些职能部门公务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得不招临时人员来承当这部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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