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诱惑时要及时调整心态,保持心理健康,同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培养健全的人格,以平常心去对待金钱等的诱惑,抑制犯罪冲动,防止自我偏离正常轨道,进入心理暗区。
力拓事件背后的暗战 商业秘密
2009年7月5日,胡士泰和他的另三位中国同事刘才魁、王勇、葛民强 他们是力拓集团中国铁矿石业务部门最核心的团队,被称为“最得力的四大干将” 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窃取国家机密逮捕。一时之间,身涉了铁矿石价格战、中铝收购力拓事件等多起国际级经济纠纷的胡士泰成为中国和澳大利亚媒体共同关注的焦点。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四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四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西方,间谍事件一点也不新鲜,许多知名的跨国公司都曾经是各种“间谍门”的主角。力拓“间谍案”让很多中国人第一次对商业间谍有了感性的认识。“胡士泰们”并不会穿黑风衣戴墨镜,更没有007那样的英俊潇洒,他们就像普通商人,潜伏在中国企业身边。
与逮捕之前媒体和公众猜测的涉嫌窃取国家秘密罪不同,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等四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从窃取国家机密到最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力拓事件牵动着国家和商家的每一根神经。检察机关对胡士泰等人的行为最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国家秘密究竟在法律上有何具体的区别?
首先,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等商业机构,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利益。
其次,商业秘密无须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只要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认可其商业秘密的性质并给予保护;而国家秘密需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
再次,从性质上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国家秘密是国家政权管理的产物。
作为一个古老的行当,有史可查的最早商业间谍案发生在中国,而且中国是受害者。为了获取蚕桑和丝绸的生产技术,公元551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遣了几名化装成修士的间谍,万里迢迢绕过波斯潜入中国,终于将蚕卵成功带回了君士坦丁堡。从那以后,桑蚕养殖业在东罗马帝国境内迅速建立起来。到了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商业间谍的手段更是花样翻新,商业间谍也开始借助高科技窃取更多的情报,使用间谍也成为西方商战中经常使用的手段。
美国《商业周刊》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一些公司每年用于收集竞争对手情报的费用高达100万美元,90%的美国企业聘请专人对竞争对手的情报进行搜集工作,甚至不惜采取不甚光彩的手段。美国《福布斯》杂志曾列出一份商战丑闻清单: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曾派出商业间谍到通用汽车公司偷取数箱机密计划文件,被诉后不得不向对方支付1亿美元的庭外和解费;宝洁公司曾雇佣间谍以市场分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