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企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有关职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职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2003年11月18日,家住广州白云区的程某到某蔬菜批发市场买菜,支付了一张面额为100元的纸币,卖菜老板张某看钱后,怀疑是假钱,要求程某重新换一张。程某又重新给了张某100元,张某“找钱”后,立即向批发市场的保安人员举报程某使用假币。
随后,保安人员将程某带到市场值班室进行调查。保安人员要求程某把夹克脱下来,接着又把程某裤子口袋全部翻过来。由于没有发现假钞,他们又命令程某把裤子脱掉。程某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侮辱,拒绝脱裤子。但令程某没想到的是,几个保安人员按住程某,强行脱下了程某的裤子进行搜查。接着,几个保安人员又将程某的鞋子、袜子反复检查,最终也没有搜到假钱。
随后,程某将市场告上法院。称自己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均被侵害,要求市场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68元等,并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市场保安人员的行为不仅非法限制程某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侵害了程某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判决市场方赔偿程某精神损失赔偿等费用723元。
虽然程某维权成功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像程某一样正在承受着被搜身的命运的人。尤其是屡屡发生的职工被搜身事件不免让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现状担忧,尤其是当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利与某些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的权利便往往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下被忽略。对企业来说,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企业绝不应以企业利益的名义影响职工权利的实现。
但愿此类搜身的侵权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法律课堂: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认为只有搜身才是证明自己清白的唯一办法,也正是这种想法才使得搜身者肆无忌惮。殊不知,此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触犯了我国刑法。作为公民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人身自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如果真的丢了东西,单位的任何一个领导都没有权利对自己进行搜身,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及时报警,交给警方来处理。如果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他人侵犯了,一定要寻求有效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决对“咸猪手”说不 性骚扰
北京市一项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
小马是某大学一年级新生,长得很漂亮。一天她骑车经过学校附近电信大楼时,一名衣衫破旧的男子骑车从她的右边超了上来,突然伸手抓向她的胸部。
小马大吃一惊,扭脸看到这名黑瘦的男子正用猥亵的表情盯着自己,然后吹着口哨向马路右边拐去。
被吓到的小马惶然地继续往前骑,没想到到了下一个路口,刚才那名男子突然又从右边冒了出来,并伸手猛捏了一下小马的胸部,还露出坏笑。气愤的小马惊叫一声:“流氓!”听到小马的呼叫,该男子惊慌失措地蹬车跑了。随后,气愤的小马报了警。
无独有偶,常挤公交车的刘女士这两天很心烦。因为就在同一天她竟然遭到了两次性骚扰。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粗壮的中年男子在人群里故意在刘女士身后蹭来蹭去,被她躲过了。在刘女士乘坐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足勇气大声叫喊起来,那名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