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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给私财和人身安上“防盗门” 人身财产法律常识(5)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等等。

盗窃与抢劫之间的转换就在一瞬间,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很明了,只要犯罪分子对受害者的人身造成伤害就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余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张某发现,两人发生厮打,结果造成张某受伤,法院就是依据余某对张某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判定余某的行为为抢劫罪的。

法律课堂:

虽然抢劫和盗窃都构成侵犯财产罪,但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酒将人灌醉或者麻醉抢劫等)抢劫公私财物;而盗窃罪是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由此可见,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看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进而使人的意志受到恐吓、胁迫或丧失反抗能力,如果没有,就不认定为抢劫罪。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要从犯罪的动机、目的入手,更重要的是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案件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讨薪有理,绑人犯法 非法拘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来逼迫另一方还债,有的甚至还会造成被非法拘禁人的人身伤害。其实这是最不明智的举动,尽管讨债有着足够的理由,但也要依法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仅凭一时的冲动,做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来,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2008年5月,为了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4300元,李某和其小舅子上演了一出绑架戏。

重庆人王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沙锅村做包工头。2008年4月27日,一名男子来家里找他,王某跟妻子赵某打了个招呼后就跟着离开了。

半小时后,赵某的手机显示是丈夫来电,接通后却是一名陌生男子的声音,男子声称其丈夫在他们手上,让她拿两万元来赎人。冷静下来的赵某随后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经过精心策划,让赵某在大观路上一医院大门前的值班岗亭下等待交接。随后,在一辆蓝色微型车上警方将几名嫌疑人控制住,并在车内搜出四把长1.5米、宽10厘米的砍刀,但车内并没有王某。

就在民警与赵某担心打草惊蛇,为王某的生死担心时,从棕树营派出所传来王某已被嫌犯释放的消息。原来,看押王某的另外三名嫌疑人当晚开着一辆白色微型车,看到去碰头的同伙被抓,不想惹祸上身,于是把王某带到附近的一条巷道揍了一顿丢下后扬长而去。

经过警方的了解,本次绑架事件的主谋是曾帮工头王某打工的农民工李某。包工头王某拖欠了李某4300元工钱,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讨要工资,但都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事被李某的小舅子得知后,他当即表示要叫几个朋友帮其出口气,要回工钱。之后,便上演了这一幕。

最后,七名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是一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它往往跟一些债务纠纷纠结在一起,在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成为了又一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4年元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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