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5)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图亚特·雷切尔斯


康德在一篇论文中以一个有吸引力的老式标题“论出于利他动机而撒谎的假设权利”(On a Supposed Right to Lie from Altruistic)作出了回应,在这篇文章中,他讨论了“咨询的谋杀者”的案例,并且给出了他关于撒谎的观点的第二个论证。他写道:

在你诚实地回答了谋杀者关于他要找的受害人是否在家的问题之后,他可能已经溜走了,这样他就不在谋杀者去往的那个方向,谋杀也就不能实施。但是,如果你撒了谎,说他不在家,而你并不知道他真的出去了,如果在他往外跑的时候谋杀者撞上了他,并且杀了他,你就会被公正地指控为导致了他的死亡。如果你就你所知说了真话,这个谋杀者在屋子搜查那个人时,可能会被邻居抓住,这样,谋杀行为就会被阻止。因此,无论谁撒谎,无论他怀有怎样的好意,都一定要为结果负责(无论它们是多么不可预见),并且遭到惩罚……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因此,最好的策略是避免已知的恶——撒谎,让可能的结果尽管来好了。即便结果是坏的,它们也没有错,因为我们决意尽我们的责任。

我们注意到,一个相似的论证可以用于杜鲁门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的决定上。投下炸弹是希望战争迅速结束。但是,杜鲁门并不确定地知道会发生什么,日本人可能已经被打趴下了,而登陆仍然是必要的。所以杜鲁门只是在好结果可能会出现的希望上,赌上了成百上千人的生命。

这个论证的问题也足够明显——实际上是如此明显,以至于令人吃惊,像康德这样有才能的大哲学家,竟然没有对它们更为敏感。首先,这个论证依赖于在我们能知道什么这个问题上的不合理的悲观观点。有时,我们能够非常确信行为结果会是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必因为不确定性而犹豫。而且——这一点在哲学上更有意义——康德似乎假定,虽然我们会承担撒谎的坏结果的道德责任,但我们不承担诚实的任何坏结果的相似责任。假设我们说真话的结果是,谋杀者找到了那个人并且杀了他,康德似乎假定我们对此没有责任,但是,我们怎么能够如此容易地逃脱责任?毕竟,我们帮助了那个谋杀者。所以,这个论证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规范之间的冲突

道德规范是绝对的的思想,不允许有例外,从“咨询的谋杀者”之类的例子看,这种思想不合情理,而且康德对它的论证也不能令人信服。但是,除了它不合情理之外,有没有反对它的令人信服的论证?

反对绝对道德规范的主要论证与出现冲突的可能性有关。假设人们坚持,做A 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的,并且做B 在任何情况下也是错的,那么,当一个人处于在A 和B 之间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当他必须进行这样的选择而绝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这种冲突似乎表明道德规范不可能是绝对的——或者至少不能有一个以上的绝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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