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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衰亡史 第三章(3)

罗马帝国衰亡史(第一卷) 作者:(英)爱德华·吉本


罗马军队的将领有专阃之权,对士兵、敌人以及共和国的臣民行使几近独裁的权力,这并未违犯宪政的原则。对于士兵来说,从早期的罗马开始,为了达成征战的目标,或者仅是重视军纪的要求,已经毫无自由可言。独裁官和执政官有权征集罗马青年从军服役,对于拒不听命或怯懦不前的人员,处置特别严厉而且毫不留情面,可以将犯罪者从公民中除名、或者将他的财产充公,甚至将本人出售为奴。经由波喜阿斯(Porcian)法案[译注] 波喜阿斯法案是公元前100年左右颁布,用来明确律定行省总督的权责。和塞姆普罗尼阿斯(Sempronian)法案[译注] 塞姆普罗尼阿斯法案是公元前133年由格拉古提出,主要内容是解决小农的土地问题,防止奴隶增加所带来的危险,以及确保首都的粮食供应等。所获得的自由权利,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发生军事行动就全部失效。主将在军营之中掌握绝对的生杀大权,不受任何形式的审判和诉讼程序所限制,做成的任何判决要立即执行并且不得上诉李维(Livy, Titus Livius, 59 ,罗马史学家著《罗马史》一四二卷,记述从罗马建城到公元前9年的历史)的《罗马史》第八卷,记载曼利乌斯·托昆塔斯(Manlius Torquatus)和帕皮里乌斯·库索(Papirius Cursor)在指挥军队时非常暴虐,被控违法,虽引起民众痛恨,但他们辩称基于军队纪律要求,遂不了了之。。抉择敌对国家之权操在立法机构的手中,是战是和要在元老院经过严肃的讨论再做成决定,最后送请人民大会批准。但是由军团组成的部队离开意大利以后,不论到达多么遥远的国土,主将基于个人的判断,只要认为有利于国家,授与全权指挥部队可用任何方式,对任何种族和对手进行作战行动。主将期望获得凯旋式的荣誉,因此不在意他们的作为是否合乎正义,只在意能否得到最后的成功。特别是元老院无法用任免之权加以控制的时候,战争胜利最大好处是使主将能够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当庞培在东方统兵征战之际,有权奖赏部下和盟友、废除别国的君主、划分国土疆界、设立殖民区,并且分配米特拉达梯国王的财富。等他回到罗马以后,元老院和人民会议通过法案,所有在东方的作为全部得到追认庞培花大量金钱买票,才获得军事指挥权,在这方面并不亚于奥古斯都。他曾经建立二十九个城市,赏赐三到四百万英镑给他的部队,事后要得到元老院的批准,遭到很多的反对,时间拖了很久。。像他这样对待部下和处置罗马敌人的权力,共和国的主将从来未曾获得或拥有。在外的主将同时是被征服行省的总督,也可说是君主,能够上马领军,下马管民,不仅拥有司法权和财政权,还将行政和立法大权集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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