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土耳其帝国(1453—1699)(1)

牛津欧洲史(第一卷) 作者:(美)罗宾·W.温克


土耳其帝国的遗产,无疑部分地源于其在中亚时的久远的过去,当时他们必定会受到中国的影响,并且像该地区的其他游牧民族一样生活。语言、作战能力以及对习俗的严守也许都要追溯到这个时期。从波斯人和拜占庭人那里,土耳其人似乎学到了对统治者的颂扬,对国家宗教以外的宗教团体的宽容,以及在国家内部促使这些团体形成独立的、分散的社团。至于伊斯兰教,土耳其人则从中汲取了神圣的律法,阿拉伯字母以及宗教、哲学和其他抽象领域中的阿拉伯语词汇。

1.土耳其的制度直至16世纪,土耳其对于异教徒臣民一直持宽容态度,允许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为国家效力,并且允许君士坦丁堡大教长和拉比成为各自宗教社团的领袖。宗教领袖不仅代表其信众处理与土耳其国家之间的关系,?且还是处理内部事务的民政权威。非穆斯林需缴纳重税,但生活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中。

从1280年至1566年,共有十位有能力的苏丹统治过土耳其。在理论上,苏丹拥有治下的全部财富,其目的就是对所辖地区进行充分剥削。为此,他维持了一套精心设计的行政官僚系统,其官员的生命和财产绝对从属于苏丹。作为统治阶级的一员,后者必须忠诚于苏丹,努力去做一名真正的穆斯林、一名土耳其人——换言之,他必须掌握土耳其式的讲话和行为方式。任何缺少这些特质的人,都不是统治者中的一员,而是属民。任何属民也都可以通过获得这些特质而成为一名土耳人。他们唯一的义务就是征集、扩展和提高帝国的税收以及保卫和增加帝国的财富。

土耳其的统治阶级包括四个部分:皇帝与宫廷人员、武士、文士和圣哲。宫廷构成了一个内在部门,包括苏丹及其妻子、儿女、仆从、私人管家、宫廷陪伴,也包括所有眷属。此外,还有一个外在机构,包括大维齐尔和国家的高级官员,后者指挥国家各部。大维齐尔掌管国家政务,如果受苏丹信任,他可以发挥巨大的影响力;但是苏丹也能够罢免和处死他。

在帝国建立初期,来自安纳托利亚的土耳其王族垄断了宫廷的内外部门。但是,至14世纪,苏丹已经学会运用从基督徒?民中招募新兵的手段来平衡王族的影响力。一些人以战俘身份进入了宫廷体系;另一些人则是作为礼物被接纳的。但是,大多数人是通过每四年在年满10至20岁的男孩中募兵的方式得到的机会。新兵必须接受伊斯兰教,因此所有从基督教改宗的新兵,都可以同土耳其旧贵族家庭竞争在宫廷服务的荣耀。

武士包括所有与土耳其军队相关的人。除通常的非正规部队和卫戍部队以外,他们都是在土耳其早期历史中占统治地位的骑兵。他们因服骑兵役而获得一块采邑,可以随心所欲地经营这块土地,向佃户收租,并且拥有司法权。伴随着火药的引进以及大炮和火枪的发?,土耳其人建立了一个使用这类武器的新军团,即“禁卫军”。大多数禁卫军来自那些没有入选宫廷训练营的新兵。他们住在首都的特别营房,并享有特权。他们既是国力之源,也是不断威胁国家的潜在力量。

文官们行使其他职责,力争使所有的土地都能被耕种,让所有的贸易都能获利,以便苏丹可以征税。一旦金钱入账,这些文官就将之用在必要的国务开支上,包括支付军饷和其他人的费用。为了保证官员的忠诚和热情,依据土耳其的体制,他们可以从苏丹的私人产业中获得一份任意剥削的采邑,借以代替薪金。乡村中的每个农场和村庄,城镇里的每个店铺?商号,政府中的每项工作,都演变为一种采邑。

圣哲(乌力玛)包括所有宗教人士:在法庭上应用穆斯林教法的法官,清真学校的教师,《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学者,法学家等。法学家要对诉讼引发的问题做出解答。他们运用神圣的伊斯兰教法,并不加解释地给予简短答复。经常向苏丹提供咨询的伊斯坦布尔大法学家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权威,伊斯兰教的长老,地位高于大维齐尔以外的任何官员。因为他对神圣教法具有最终解释权,因此他可以监察苏丹本人的绝对权力,他也可以对外宣战或指责苏丹逾越了神圣的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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