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论理智及科学(2)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物体在理论程序中,因观察点之不同,其名称亦因之不同。强连其不相合者以为语,则结论必谬。故谬论之第二原因,厥为以物体名其属性,或以属性名其物体。如谓信仰系注入的,即系谬说,盖吾人只能注物质入他物质也。

第三原因,为将外物之偶性,名之吾人之本身。如谓颜色系在物体中、声音系在空气中,皆是。  

第四原因,在以物质之名,加诸名词。如谓某物系普遍的、某生物系一种类之类。  

第五原因,系以偶有性认为名词。如谓某物之性质即是其定义、某人之命令即是其意志之类。  

第六原因,在用比喻及辞藻。在通常谈话,固可云:“路如此走,或如彼走。”或“格言如此说,或如彼说”,但路非能自走,格言非能自说,故凡推理之时,此类言辞皆不可用。  

第七原因,在用无意义之名词,此皆学院派人所流传之诞言。如“暗在之质”也、“质之变化”也、“质之结合”也、“永久之现在”也,皆是。  

人能免于上述各项,则其推理不致陷于荒谬;除非因其理论层次过于复杂,或致前后不能贯连耳。盖人类如遵守正确之原则,则其推理不易致误。如习几何学者,即或偶有错误,而一经他人指点,必即改正,绝无强持己见不肯认错之事。  

理智非如感觉记忆之由天赋,亦非可由经验得来,乃完全以用功学习而得者。其初步为命名,第二步为以正确之方法连接两名成为一语,第三步则连两语以组成三段论,直至吾人尽得题中各名之结论而后已,此即所谓科学也。感觉及记忆所知者,为过去之事实,不可复变;科学之所知,为结果,为此物对彼物之关系,故能由现在之所作,而得将来对同一事件之做法。盖既知何因,及以何方法能生何果,则再遇此因之时,自可以使其生同一之果也。  

儿童当不能运用语言时,自不能推理;但亦为有理性的,因其长成后即可能之也。大多数人,虽于算术上略施推理之技能,而在日常生活上用之极少。其生存也,或得意,或不得意,仅视其经验之多寡、记忆之迟速等;而机运之良窳,与错误之多少,更有绝大关系。若语以科学方法,彼则瞠目不知所谓;若示以几何学,则殆将视为一种幻术矣。此辈未领受科学之本原,则对一切学术,犹如无知儿童以为其兄弟姐妹皆系由园中拾来者焉!  

但不知科学之人,凭其天赋之智慧,犹胜于为不健全之理论所误,以致陷于荒谬之方法者。盖既不知原因,又不知方法,自不致深入歧途。反之,若误信不正之方法,必致以假为真,不能自拔矣。  

总而言之,人心之光明,在正确之文字,定义明了,不稍含混,由推理之步骤,进行于科学之程途;而其结果,可为人类之福利。反之,若为用喻言及无意义含混之文字,譬犹在荒场捉取鬼火,其结果只有争夺、骚乱与耻辱耳。  

经验积之则为精明,科学称之则为明哲。通常每一概称为智慧,而实不同也。欲明其分别,请设想一人善用武器,又一人不唯善用之,且尽知一切攻御之理及其方式。前者固善矣,而未如后者之绝对可恃也。盲从故籍者,譬犹盲从前人之剑术,以此赴敌,鲜不丧其生命矣。  

科学之迹象,有绝对可恃者,亦有非绝对可恃者。其可恃者,必能证明者也;其非尽可恃者,则不能为完满之证明者也。精明之迹象,皆非绝对可恃者。盖纯以经验观察,而欲尽知事变之未来,乃不可能之事也。唯当吾人处世之际,倘未得可恃之科学为指南针,则只可唯本身之见解是赖;若乃信赖古籍,泥而不化,则其愚不可及矣。方今执政者,当国之大事,每喜援引古之政书;而及其处理个人私事,则便不尔。是乃以学古为邀名之计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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