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一书,讨论的问题几乎都与自由及平等有关,前文涉及者已不少。现在再根据此书及其他资料,说明托氏对自由及平等若干特殊的见解。
托氏指出一般人常将自由与平等视为水乳交融,密切不可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除非我们假定每个人都能参加政府,每个人行使的权力完全一样。民主政治的理想,是每个人完全自由;因为他们是完全平等的;每个人完全平等,因为他们是完全自由的,可是这仅仅是理想而已。自由很明显地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时代,表现于各种不同的形态。自由与特定的社会形态并无关系,因此,并不能视自由为民主时代的特征Ebenda, S 109f。
自由的定义是:"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绝对属于自己的,自由使一个人独立于其他人类而存在,自由使得一个人依照自己的能力决定其命运VolkmannSchuck, "Bemerkungen zu Tocguvelles L Ancien Régime la Révolution", in: Wort und Text-Festschrift fuer Fritz Sohalk, Franfurt a M 1963, S 431, zitiert bei Heinz Rausch, a a O, S 231。"自由的这种定义,固然不同于封建时代,以自由作为一种特权来解释。在民主社会里,已经没有特权式的自由问题,但是每个人是否有自行决定其命运的精神能力,则甚有疑问Pieter Oberndrfer und Wolqgang Jger, a a O, S 134。
托氏认为:民主社会最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条件的平等",许多现象都根源于平等。民主社会的人们当然喜好自由,但是自由一旦丧失,他们不过感到痛苦而已。反之,人们对平等则是无厌的、狂热的、他们固然希望平等于自由之中。如果不能如愿,则在奴隶之中平等,也甘愿接受。总之,只要平等,贫穷、奴隶、野蛮都可以接受,就是不能忍受贵族政治Ueber die Demokratie in Amerika, Ⅱ, 112f。
人们只要享受某种程度的自由,常会感满足,而且不会怀疑自己人格的独立,但是对于平等就从来没有满足过。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民族能做到其内部生活条件的完全平等,就算是不幸达到了完全平等,可是与生俱生由上帝所赋予的每个人精神能力的不平等,也是无法消除的Ebenda, S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