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同样严重、而经常被人们忽略的问题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似乎很少想过保障房屋租赁者的权利,他们自己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结果,随着城中村改造,大量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人口,被迫逃往更为遥远的地方寻觅低廉住房,甚至被迫迁离城市。
可以说,现有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城中村的脏乱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制度和政策造成的,政府有关部门却用一种忽视农民、租住者权利和利益的方式进行整治。由此确实可以造就出一个看起来比以前更为整洁、有序的城区,但在此背后,无数人,通常是弱者,遭受了严重的福利损失,这些损失有些是看得见的,有些则是看不见的。
因此,现有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当然,城中村需要改造,但是,改造过程必须另起炉灶。为此,需要树立一种新的城市化观念,彻底颠覆现有的城乡分割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平等与福利的均等化。
第一,城市化不是只能在国有土地进行。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恐怕更多的只是确认当时既成的土地占有事实,而不能被理解为对未来的一项规定,因为它根本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原则和程序。把宪法这一条款理解为城市化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展开,显然不合乎当初的立宪意图。
事实上,各国经验也足以证明,城市化进展是否顺利,与土地的所有权在谁手中,没有任何关系。城市化可以在任意一种所有权的土地上展开,不管是公有、共有还是私有。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权和承包权的土地上,也完全可以进行城市化。
第二,政府必须对农民、对乡村地区承担起政治、法律和财政责任,在同一辖区内,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供应的均等化。也就是说,在一个城市辖区下的城区和农村,应当获得同样的基础设施,应当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提供同样的福利,让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城中村的外貌也就会发生良性变化,逐渐接近目前的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