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深圳宣布了特区内的城市化,随后宝安撤县改区。“这次城市化只是翻了个牌子,本应全部收归国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却全部返还给了原住民和集体使用。”深圳市规划局一位官员说。这一举动后患无穷,原住民认为“集体的土地就是自家的,自家建房自己说了算”的心理更为强化,城市中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也成了国有土地重重包围下的产权孤岛,针插不进,水泼不进。
“除了一些政策的反作用外,几个较大违法圈地、违法抢建的风潮还发生在像撤县改区这样的行政体制急剧转变期内,以及镇、村换届选举之时。这种时候虽然是行政真空期,但并不是政策和法律的真空期,这就与当时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执政水平有一定的关系。当然更重要的是其中还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不然不会有某些人在背后怂恿、教唆农民与政府对着干。”郁万钧说。
抢建风潮
深圳宣布第一次城市化后,1992至1993年间,蔓延全国的房地产开发热潮刺激了特区内原住民的建房热情,为大量外来人口提供出租屋成了他们牟利的主要手段,形成了又一轮抢建风潮。到1993年,大量的城中村私房均建到了五六层。在这一过程中,原来每户100平方米宅基地、最高不超过3层的规定已经荡然无存,政府也基本认可了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的私房便可以承认为合法建筑。政府的步步退让,其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违法建筑的甚嚣尘上。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最大规模的违法抢建风潮竟然发生在法规颁布实施之时。到了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于3月5日颁布实施后,虽然明确规定此日期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查处,但抢搭“末班车”的心理促使原住民再度疯狂抢建;2002年3月1日,深圳开始实施人大两个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的核心意图便是对1999年3月5日前建设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进行申报登记,履行查丈、补交地价款等手续后给予合法身份,以达到“既往不咎,不许新建”的目的。
本想大赦天下,谁知却又天下大乱,这轮抢建风潮在特区历史上规模空前。“村民会想,既然1999年3月5日前的私房可以取得合法身份,为何之后的不能?历经多次博弈,政府已经给他们造成了‘退让无底线’的软弱印象,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他们自然会认为‘谁不抢建谁吃亏’。”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名干部说。有关资料显示:自从1999年几部法规出台实施以来,深圳全市增加了约10余万栋新的违法私房及大量的违法厂房,违法建筑总量增加了近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