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的。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的社会义务,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劳动、为富有仁,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这就又要说到拆迁了。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为什么?第一不合法,第二有危险。《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都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均为“国家”。开发商是国家吗?不是。何况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是要抢时间、讲进度的。让他们来拆迁,事情就不好说了。因此,开发商只能做改造,不能搞拆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政府把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的,得是一块“干干净净”、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钱”。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反正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补偿花的钱,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开发商嫌贵,可以不买,没人强迫。如果所有人都不买呢?盖公共建筑就是。
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对不对呢?欢迎批评,不怕讨论。
刊载于2009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第21版,责任编辑朱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