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少使用那些教材上的所谓"经典案例",而是常常用历史上为人所熟知的真实案件进行教学,比如有关查尔斯·曼森(Charles Manson)、西尔汉·西尔汉(Sirhan Sirhan)、大卫·柏克威兹及加州"高塔杀手"查尔斯·怀特曼(Charles Whiteman)的报道和书籍都是我的教材。因此,我的课堂气氛最活跃,这些大家熟知的内容也让学生们很感兴趣,并让他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和想法。关于曼森这个杀手,市面上有很多书籍进行了记载,有些以检察官的立场分析这个人物,有些只是搜集了一些新闻报道组稿而成,也有些人通过采访曼森周围的人写了书,我觉得这些书能够让人们了解曼森本人的想法,也是警察们必须了解的犯罪心理学。当时很多人对曼森的看法都很简单肤浅,认为他不过是个疯子,研究他的行为毫无用处,但他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疯子"吗?知道研究他的行为有何意义吗?他们当然不知道。
后来,芝加哥那起著名的理查德·斯派克(Richard Speck)案发生了,有关这个杀害八名护士的杀手的书籍似乎更进一步,其中一本尤其出色,作者是一位采访过凶手的心理医生。尽管这名心理医生此前没有犯罪学的经验,其中有些访谈方式也不够恰当,并缺乏一些司法角度的分析,但他的心理分析对我的学生还是很有帮助的。我个人之所以对犯罪心理感兴趣,部分原因是我这个人很好奇,但作为一名老师来说,更重要的是研究犯罪心理对我的教学很有帮助,从我的学生在警界的表现来说,我的工作成果还是不错的。
通过我的观察,当时联邦调查局对那些杀人犯、强奸犯、猥亵儿童的人,以及其他向这些人"学习"的罪犯都毫无兴趣,调查局认为这些案子应该归各地的执法机构管辖,如果没有违反联邦法,调查局就不应该插手,所以,我这个部门很冷清,不少同事都认为我这里只是个学校,最多只能教教那些小警察了解一些罪犯的心理而已。
我的研究墙里开花墙外香,很多心理健康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都对我教授的课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也让我倍受鼓舞,再加上我这个人好奇心很重,因此便加入了美国心理协会、美国法律科学学会以及美国心理暨法律学会等组织。可惜的是,我的同僚谁都不知道这些机构的价值,也不知道参加这些活动有什么好处。调查局偶尔会让我参加这些机构的活动,但大部分费用都是我自己掏的,他们很轻蔑地认为即使这些机构有些值得学习之处,但有我这样的傻瓜参加就可以,对于这些人,调查局宁可敬而远之。
当时我经常在全国进行巡回授课,因此顺便得到了很多警局里各种暴力犯罪的资料,这得益于我多年来和各地警局的良好关系,所以他们很乐意给我提供资料。我在匡提克教学的时候,也会让我的学生们尽量提供给我一些案子的文件,这些资料不仅可以充实部门的研究材料,也可以作为他们写论文的题材。很幸运,我的学生们都很合作,并经常对这些大小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