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两个帝国的仲裁者(2)

香港史 作者:(英)弗兰克·韦尔什


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这项条款只字未提海军基地或贸易问题,贸易完全局限于5个通商口岸,虽然璞鼎查明确表示,有意使香港岛服务于上述两个目标。在双方心照不宣的默契下,条约的起草方式顾全了皇帝的脸面。1843年6月,耆英为批准《南京条约》访问香港,此时香港已经有了明显的发展,他向皇帝报告说:

该夷于近年以来,在土名裙带路一带,凿山开道,建盖洋楼一百余所,渐次竣工。并有粤东无业贫民蛋户(船民),在该处搭建棚寮,贩卖食物,约计夷商不满数百,而内民之贸易及佣力者已不止数千人 查澳128门地方,自前明迄今三百余年,各该夷先后居住,安分贸易,从未为患,内地亦鲜偷漏税饷情事。今香港情形几与相似,若不明定章程,妥为办理,则走私漏税,百弊丛生,转恐与正税有碍。47

这是朝廷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虎门协定的详细文本送达北京后,军机处进行了讨论。关键问题不在于香港已经给了英国(香港“本属荒岛,重峦复岭,孤峙海中,距新安县城一百余里。从前本系洋盗出没之所,绝少居民,只有贫穷渔户数十家,在土名赤柱湾等处畸零散处。”48)。

朝廷真正关切的是未来的收入,并因此指示耆英:

惟香港通市一节最关紧要,该处为售货置货之总汇,课税赢绌,全系乎此。而出口进口之牌照,若仅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恐办理稍疏,既不免有偷越之弊。其应如何设法严查之处,着耆英等再行悉心妥议具奏。其时各处出海船只,仍著严饬各海口文武官弁,实力稽查,至五口通商口岸,并著一体知照各该省加意防范,勿任商船任意出入,以防偷漏而裕课税。49

英国画家奥古斯特·博吉特绘于1838年的香港岛上的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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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上谕直到1843年12月初才送到耆英手中,他因此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因为他无法变更业已达成的协定。他向皇帝所作的解释既冗长又夹缠不清,还提出了一个子虚乌有的关于英国人要求割让香港的原因:

若夷商远涉重洋,运货来粤,不知内地货值之滞旺高下,不能如华商之坐庄买卖,其返棹之期又有一定。谚云:货到地头死,不得不听命于洋商,货到即卖,卸货即买,复多例外掊·。是以求给香港一岛,藉以托足,其意不过探听广州货值之滞旺高下,随时搬运,效华商坐庄买卖之计也。

耆英巧妙地回避了香港成为自由港的事实:

是香港似可不致遂为售货置货之总汇,利柄亦不致遽行外移。其九龙地方,径对夷人聚居之地,船只之往来香港者必泊于此,稽查甚为近便。若商船贩卖出口前赴香港,应先在出口处所完纳虽银,再行给发牌照,沿途及香港即以牌照为凭,分别验收。其在香港贩货进口之船,应在售口处完纳税银,本系仿照定例办理,全在行之以实,不在验照官之大小。50

虽然这种体制适于出口贸易,英国人却不可能允许九龙海关查验英国商人的货物或征收关税。但是,这种牌照体制将确保中国船只缴付税金,因为可以把牌照副本送到广州的户部那里。皇帝公开对耆英的解释表示满意,用朱批下令通商口岸的官员做出必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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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第十三款隐含更大的麻烦。这部分要归咎于不合格的翻译。不可或缺的马儒翰已于8月29日去世,留下罗伯聃一人负责校勘英、中两种文字的条约文本,罗伯聃充其量算个不错的商业译员,显然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就中国方面而言,条约中文文本使他们有权终止香港与任何一个中国港口的贸易往来(条约的英文文本也好不到哪里去,它使得香港需首先获得中国方面的许可,方能与各通商口岸进行贸易)。条约的漏洞之一是香港中国居民的管辖权问题。当时无法接受、日后成为既定事实的是,香港的居民应该算是英国公民(除非是在对英国不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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