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核电安全最最重要
核电站为我们生产大量电力,同时,也会产生大量我们所不希望的放射性,为了保护电站工作人员和电站周围居民的健康,核电站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核电站的选址与项目审批
核安全监管是保证核电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依赖于清晰的核安全理念、明确的核安全监管原则、强有力的安全许可制度、全程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先进和完善的技术法规标准、有效的事件分析与经验反馈机制以及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核电厂的许可证按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申请和颁发。对于每个阶段都具体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例如,对于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和批准营运单位申请的厂址之前,必须从环境保护部获得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批准书和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阶段)批准书。
核电厂选址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包括地震、洪水、海啸、土工、极端气象条件、飞机坠毁、化学爆炸等等外部事件,以及自然环境、水文环境、人口密度、人口分布等环境人文因素。在厂址选择阶段,一般由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协商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院对某地区可能具有建设核电站条件的区域进行普查,并提出多个可供比选的区域,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选出一个或两个候选厂址。
为了确保核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从环境对核电厂的影响以及核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两个角度评价核电厂厂址的适宜性。
辐射监测
例如,核电厂的设计应该能够防范外部事件(如地震、洪水、龙卷风等极端气象条件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核电厂安全的潜在威胁;对于使用水作为冷却剂的反应堆而言,需要有足够的冷却水源;为了确保在事故情况下快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保护周围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核电厂不宜建在人口密度过高的区域。
同时,核电厂所在地区应有或具备建设适宜的应急撤离道路的条件。另外,还要考虑自然生态以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的半径不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的半径一般不小于5公里,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或限制,以保证在事故情况下能够有效地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核电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地区平均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地点,核电厂距10万人口的城镇和距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应分别保持适当的距离。
除了在沿海适宜的地方选择厂址外,中国也在内陆地区开展厂址选择工作。滨海厂址的选择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内陆厂址的选择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水源、生态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等。
在核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公众参与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通过公众参与,有利于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是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有关环境背景信息,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保护环境的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是有利于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2006年2月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并对公众参与的原则和组织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项目投资方方可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上,除建厂条件以及设备技术等之外,关于核燃料的供应及卸料处理、厂址安全方案、环境保护等是重要内容。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个关键点是需要获得多个部委的审批,如要编制厂址安全评价报告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厂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国家环保部批准,以及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卫生部审查,还要编制核电厂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