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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乱花渐欲迷人眼———保持清醒的消费头脑(1)

35岁以前要活学活用的62个经济学通识 作者:薛志英


第三十二节选:

第四章 乱花渐欲迷人眼———保持清醒的消费头脑

第一节 商家的戏法———合理看待捆绑消费

如今很多地方的通讯商场用低价手机作为诱饵,来实行“捆绑消费”。有时,一部崭新的手机才卖100元。不少消费者认为可以赚到便宜,但当他们把钱交给卖者后,才发现自己原来被骗了。

小张带女友去逛通讯商场,打算买一部新手机送给她。一个导购拿出一部新诺基亚手机喊道“只卖100元”。小张的女友认为这部手机太便宜了,肯定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奇怪的是,他们里里外外看了好几遍,没发现任何毛病,于是决定买下这部手机。

后来,他们交给对方100元,并得到一张合同让小张签字,小张发现这份合同上存在“捆绑消费”的条款:他们要到某通信公司交74个月的手机话费,每月20元,共计1480元。

本来说100元的手机,突然要再交1480元的话费,这显然是在欺骗消费者。小张和女导购争辩说:“你事先没有说明买这部手机要交这么多的话费,你要么把手机给我,要么退我100元,否则我就砸了你们的柜台。”女导购见无便宜可占,只好退还给小张100元。与此同时,在距离该柜台不远的另一柜台,也因为“捆绑消费”发生口角。由于消费者是一名女青年,她交的100元未能要回。

该商场的经营者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自由选择权。通讯商场的强制消费行为,涉嫌强迫交易。另外,作为消费者本身也应该反思,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对于那些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商品,一定要三思,要有维权意识。

1.消费者有说“不”的权利 一些买车的消费者投诉,他们去车行买车的同时必须在车行买保险和上牌,否则车行不卖车。比如,何先生在某车行买车时,车都选好了,准备签购车合同,但车行未经他同意捆绑了2项收费服务。在购车时,类似何先生这样遭遇汽车捆绑销售的车主并不在少数。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对于这种捆绑营销行为,消费者有说“不”的权利。

这种类似的“低价”宣传活动,很可能暗藏着捆绑消费、降低服务标准等陷阱。车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宁可放弃售车,其实是很愚蠢的。

2.消费者应合理看待“捆绑消费” 柴、米、油、盐、酱、醋、茶,居家过日子,一样也不能少。可这些零打细敲的东西,一是价格低廉;二是保值期短,不能久存;三是体积大,超重,拎回家的过程很痛苦。尽管顾虑很多,但那20%现金券的诱惑力也大。

其实,细思量起来可以发现,很多东西都可以实行捆绑消费,特别是购买那些平常很少打折的生活必需品。捆绑的群体,可以是亲戚,也可以是同事、朋友,也可以是扎堆购物的陌生人,只要目标一致,就可以口头约定捆绑,你实惠,我也实惠。再者,素不相识的过客,有了一次休戚相关的捆绑经历,兴许日后还能成为朋友呢。至于消费商品的种类嘛,就多了去了。小到针头线脑,大到家用电器,只要需要,无一不可。

当然,捆绑消费,并不是见便宜就一哄而上,去购物时,仍需左右权衡。一是要物有所值,擦亮眼睛,确认所购商品非次品;二是要物有所用,切忌买回一大堆用不着的便宜货;三是要精诚团结,和谐购物,分摊费用时,可能因零钱不够,出现你多出几毛,她占点便宜的情况,不能因此积怨,否则就失去了捆绑消费的意义。因为捆绑,除了共享实惠,还要共享快乐。

作为消费者,当我们面对“捆绑消费”时,这种商家的戏法有时对我们有利,有时则属于欺骗行为。面对前者,我们可以择其利与商家共赢;但面对后者,我们则要维护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让这种玩弄“戏法”的商家没便宜可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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