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指出,计划经济道德观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的理念之上的。而作者采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均衡价格机制("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有利于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实现等边际原则),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追求最大利益,不仅不会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反而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这就从经济学理论上,驳倒了"无私利人"的计划经济道德观的理论基础,确立了"自利不损人"的市场经济道德观的理论根据。
(3)社会制度正义与个人自主权利关系是什么?
作者运用边际分析方法证明,市场经济制度正义的标准应当是"无损一人地增进社会利益",而实现社会制度正义的必要条件是每个公民都必须厉行"无损一人地增进个人利益"--自利不损人--的社会责任。在这里,"自利不损人",不仅是公民的自主权利,而且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因为只有在每个公民都具有追求"不损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自主权利的条件下,他才有可能根据利润最大化目标,把他所支配的资源(包括自己的劳动)投入到最有效的用途中去,从而,在均衡价格调节下,实现生产要素最佳组合和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利益极大化)。因此,保障公民的自主权利就不仅是实现社会利益极大化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实现社会制度正义的必要条件和标志。
作者指出,公民自主权利,在经济基础中,表现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上层建筑中,也就是在政治层面上,表现为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自由、民主的权利。在这里,平等就是人人都具有相同的自主权利;自由就是人人都具有做不损害他人自主权利的事的自主权利;民主就是人人都具有表达维护个人自主权利的说话权利,以及相应的出版、新闻传播和参政议政的权利。因此,平等、自由、民主就成为市场经济制度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标志。
(4)自利不损人原则作为制度规范与作为个体道德标准有何区别?
这是古今中外所有伦理学者都不曾考虑过的问题。作者认为,混淆二者的区别是导致伦理学陷入逻辑混乱,从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二者是有本质差别的。自利不损人作为制度规范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人人必须厉行,违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其作为道德规范则是理性自利的经济人自觉选择的和谐生活方式。作者指出,早在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之前(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之前),人们之间就已经产生了简单的商品(原始的)生产与交换关系。当两个原始人不是通过相互抢掠,而是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实现某种劳务合作或商品(物物)交换时,就已经产生了自利不损人的道德。所以,道德是具有理智且追求和谐生活方式的人们,通过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而产生的良心感悟,是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己实现和谐生存目的而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这种通过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价值选择而形成个体道德的伦理方法,就是孔子所说的"仁之方",亦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方法。所以,道德的本质就是良心感悟或良心发现。
(5)为什么要划分人格道德与经济道德,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
这同样是古今中外伦理学者未曾思考过的问题。作者认为,当今中西方伦理学语言的差异在于:大多数西方人(如霍布斯、康德和斯密)只承认人们在非经济交易关系中所表现的人格品德或爱人、尊重人的美德是道德,而不承认人们在经济关系中利己或利人的行为是道德。中国人相反,只承认经济关系中的存在经济道德(有"无私利人"、"为己利人"、"单纯利己"、"自利不损人"之分),而不承认在非经济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独立于经济道德的人格道德(认为人格道德是经济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内化)。这是导致中西方文化互不理解,甚至产生重大误解的原因。因此,作者将"自利不损人"的道德区分为经济道德与人格道德。经济道德是个人为了用和谐方式取得财物来满足自己需要,而自觉选择的通过互利合作或互利交换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作者称其为"为己互利"的道德。人格道德是个人为了融入社会,最终取得经济利益,而自觉修养的健全个人人格品德或美德的行为方式,作者称其"为己爱人"的道德。二者的关系是,人格道德是经济道德的人格保障;经济道德是人格道德在经济行为中的实现方式。在此基础上,作者通过对孔子《论语》和斯密《道德情操论》的解读,证明这两位伦理学巨匠,都在确认"人格道德"存在的同时,也承认经济道德的存在。